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这是杨友良律师一直秉持的办案理念。在某公司与被告一公司、被告二公司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这一理念得到了充分体现。原告公司与被告一公司签订两份《设备购销合同》后,依约供货,但被告一公司仅支付部分货款,尚欠216182元及违约金未付。被告一公司是一人公司,被告二公司系其唯一股东。面对这种复杂的情况,案件的难点在于如何确定欠款金额以及能否让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杨友良律师接手此案后,迅速展开行动。他仔细审查原告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微信聊天记录,从中锁定结算确认内容,成功固定了关键证据,明确了被告一公司的欠款金额。同时,他依据新《公司法》第二十三条,深入研究一人公司股东财产混同的法律规定,有力地论证了被告二公司应对被告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被告缺席的情况下,杨友良律师凭借扎实的证据和专业的法律论证,推动法院判决被告一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被告二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为原告公司全额追回货款216182元及违约金43236.4元。
“因为专注所以专业”,在另一起某公司诉江甲、金X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件中,杨友良律师再次用行动诠释了这一理念。某公司与某电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判决某电子公司支付货款及违约金,但该公司未履行义务,执行法院穷尽执行措施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某电子公司股东江甲、金X认缴出资未届出资期限,他们以股东出资不应当加速到期等理由进行抗辩。
杨友良律师精准运用新《公司法》第五十四条,主张股东出资加速到期。他以执行终本裁定为核心证据,详细论证某电子公司已具备破产原因。面对被告关于“期限利益”的抗辩,杨友良律师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出发,逐一反驳。最终,法院支持了杨友良律师的观点,判决江甲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983万元范围内、金X在未履行出资义务的900万元范围内,对某电子公司所欠某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杨友良律师始终践行“因为专注所以专业”的理念,在每一个案件中都投入大量精力,深入研究法律条文,细致审查证据,为当事人争取最大的合法权益。他以严谨的职业态度和扎实的专业能力,在民商事争议解决领域不断前行,继续为众多当事人解决各类法律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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