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属们在悲痛之余,向某保险公司申请理赔,却没想到这理赔之路困难重重。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无证驾驶机动车属于免责情形为由拒绝赔付,这让家属们陷入了困境。当时,家属们手里没有足够的证据能证明保险公司在免责条款上尽到了提示说明义务,而且一审法院驳回了他们的诉讼请求。家属们咨询了很多人,大家说法不一,这让他们心里越来越没底,不知道该怎么办才好。
在绝望之际,家属们经人介绍找到了山东典文律师事务所的主办律师刘儒学。刘律师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百余件,深耕于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始终秉持“兢兢业业、耐心负责”的工作态度,注重与当事人的深度沟通,以专业、专心的服务理念,认真对待每一起案件。这样丰富的经验和认真的态度让家属们眼前一亮,于是决定委托刘律师代理二审。
接受委托后,刘儒学律师立刻展开了行动。他先花了一周时间,在滕州市昊洋大厦5楼典文律师事务所506室里,仔细研究案件材料,围绕免责条款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格式条款不利解释、电动三轮车管理现状、事故因果关系等核心点,撰写了详细的上诉状。这份上诉状逻辑严谨,为后续的抗辩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之后,刘律师又多次前往相关部门,收集电动三轮车管理现状的资料,证明案涉车辆不属于通常意义上需持证驾驶的机动车。在二审开庭前,刘律师还组织家属进行模拟庭审,让他们熟悉庭审流程和注意事项。
在二审庭审中,刘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充分的准备,进行了精彩的抗辩。他指出被告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对“机动车”“无证驾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解释。他的每一个观点都有理有据,让法官和对方律师都不得不信服。家属们在一旁看着刘律师自信的样子,心里也渐渐有了底。
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被告未就免责条款尽到法定提示及明确说明义务,相关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对“机动车”“无证驾驶”应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解释,案涉车辆不属于通常意义上需持证驾驶的机动车;事故主要原因系第三方严重违法驾驶,被保险人行为非致死直接原因。法院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被告全额支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六十万元,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这个结果对于家属们来说,无疑是黑暗中的一道曙光。不仅让他们得到了应有的赔偿,也让他们感受到了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刘儒学律师用专业和责任,为他们打赢了这场艰难的官司,让他们在悲痛中得到了一丝慰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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