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一家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遭遇了严重的财产损害。20XX年X月,被告通过借用原告资质承包许昌某公司开发建设的二期工程。然而,施工过程中,二被告未经原告授权,私自刻制印章,并使用该印章签订《钢材购销合同》《租赁合同》等文件,导致原告因这些合同纠纷被多次起诉,承担了支付租赁费、工程款、货款的义务,遭受了巨额经济损失,商业信誉和社会评价也受到严重损害。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二被告连带赔偿损失及利息,在省级媒体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等实现债权的费用。
原告找到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的王世奇律师,希望他能帮助自己解决这场纠纷。王世奇律师2023年开始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200件,尤其专精于企业破产和商事诉讼案件,占比约70%。他还是漯河市律师协会企业破产会员、河南汇恒律师事务所企业破产团队负责人,曾担任著名本地公司法律顾问,参与标的额亿元纠纷案,代理大型建筑公司财产纠纷案件,助其挽回经济损失二百九十余万,代理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帮助企业向股东追回六百余万转移款,参与上市房地产开发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最终成功拯救破产企业。同时,他还是漯河电视台《法律讲堂》主讲律师,多次在律所公众号发布关于企业破产、合同纠纷、商事争议等相关文章。
接受委托后,王世奇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多次前往法院阅卷,仔细研究每一份证据和相关法律条文。在分析案件过程中,他发现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抗辩以及原告缺乏监督管理存在过错等辩称意见,都需要进行针对性的反驳。他查阅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和类似案例,为案件的审理做好充分准备。
在庭审过程中,王世奇律师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据理力争。对于被告提出的诉讼时效问题,他引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指出原告于2020年X月X日向公安机关报案,要求追究二被告的刑事责任已经隐含保护其民事权利,报案可以引起本案诉讼时效中断。对于被告辩称原告缺乏对项目的监督和管理,主观上存在过错,损失由其自行承担的意见,他依据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及刑事判决书,证明二被告对造成原告损失存在主观上故意,且刑事判决书对因果关系已作出认定。
最终,法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二被告伪造印章给原告造成经济损失,应当承担本案纠纷的民事责任,支持了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损失及利息的请求,但认为原告要求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对于原告要求二被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诉讼请求,因原告提交证据不足以证明该事实,不予支持;原告主张的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未提交证据证明,也不予支持。判决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损失XXX元及利息(以XXX元为基数,自2023年X月XX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结束后,原告对王世奇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王律师对案件分析透彻,让我看到了希望。在整个诉讼过程中,他始终认真负责,为我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王世奇律师用专业的知识和敬业的态度,为当事人提供了满意的服务,再次证明了他在法律领域的实力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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