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偷税漏税和股东有关系吗?

最新修订 | 2024-09-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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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偷税漏税的情况下,如果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没事。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公司偷税漏税和股东有关系吗?

大家都知道我国对于偷税漏税的行为是明文禁止的,发现有偷税漏税的也是有严厉的处罚的。而我国对于偷税漏税的处罚标准也是有一定的规定的。那么,公司偷税漏税和股东有关系吗?今天小编特为大家整理了以下相关知识供大家阅读。

一、公司偷税漏税和股东有关系吗?

公司偷税漏税的情况下,如果股东不知情的情况下就没事。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二、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偷税、抗税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纳税人实施下列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

(二)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

(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

(四)进行虚假纳税申报;

(五)缴纳税款后,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

扣缴义务人实施前款行为之一,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且占应缴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定罪处罚。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当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

实施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行为,偷税数额在五万元以下,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前已经足额补缴应纳税款和滞纳金,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第二条 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用于记帐的发票等原始凭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记帐凭证的行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

(一)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

(二)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三)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扣缴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虚假的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虚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资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根据《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情形。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一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罪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款折抵罚金。

第三条 偷税数额,是指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税种税款的总额。

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的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纳税义务存续期间不足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各税种偷税总额与实际发生纳税义务期间应当缴纳税款总额的比例确定。

偷税行为跨越若干个纳税年度,只要其中一个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及百分比达到刑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标准,即构成偷税罪。各纳税年度的偷税数额应当累计计算,偷税百分比应当按照最高的百分比确定。

第四条 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当以偷税罪定罪处罚。

第五条 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税的;

(四)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

第六条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共犯依法处罚。

国家是严格禁止偷税漏税的,偷税漏税行为对国家税收体系的危害是巨大的。公司企业应当按照税收政策的规定主动申报相关税种,并且按照税费的交纳时限按照交纳,如果超过交纳时限的话是可能会产生滞纳金的。另外,股东如果没有参与偷税漏税行为,是不需要负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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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偷税漏税与股东有关系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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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偷税漏税会处罚股东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税漏税未达到犯罪的,行政处罚上只对单位进行所偷税款0.5-5倍罚款。如涉及犯罪,则会被叛坐牢和罚金。
最主要的责任在法人,当然如果有证据证明财务也有故意偷税行为,也会追究责任。偷税的金额决定了是否入刑.
偷税漏税罪这是一个俗称的罪名,应该讲我国现行刑法没有规定此罪名。我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了偷税罪,第二百零三条规定了逃避追缴欠税罪。  《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十以上不满百分之三十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税数额一倍以上五倍 以下罚金。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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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偷税漏税和股东是否有关系
公司偷税漏税的这种行为一般情况下和股东并没有直接的关系,因为股东也并没有义务去监督公司各个部门的运营工作,比如交税纳税的这件事情主要就是由财务工作人员负责的。所以,不可能因为公司偷税漏税就要追究全体股东的法律责任,除非股东知情并且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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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法人、股东有没有责任
[律师回复] 一、责任承担
1.我国法律对公司偷税漏税实行双罚制,处罚公司和直接责任人员,当公司偷税漏税时,如果公司股东就偷税漏税参与了,则与公司成为责任主体,共同承担责任,即按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缴纳罚金,情节严重触犯我国刑法的应承担刑事责任。
2、如果公司股东没有参与并且不知情,那就没有责任。法人代表和财务会受到什么样的处罚是需要根据公司偷税漏税的目的来确定的。一般的偷税漏税公司法人代表会受到处罚,股东和财务不会受到处罚,如果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行为,那么法人代表和财务会受到处罚。
3、作为公司股东,只承担有限责任,如果不存在滥用股东权利的情形即不知情,则无需为公司的经营后果承担任何责任。法人代表担主要责任。
二、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 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对多次实施前两款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
有第一款行为,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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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税务热线12020。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违法行为,如股东B不具有偷税漏漏税的故意,那么股东B不用承担责任,股东B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的责任;若股东B具有偷税漏税的主观故意或参与实施偷税漏税行为的话,若该偷税漏税行为触犯刑法的话,股东B的“举报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 “12020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于2020年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核批的全国税务机关特服电话。它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国税局为12020- 1,地税局为12020-2。 相关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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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被股东举报偷税漏税会怎样处理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可以向税务机关举报,税务热线12020。公司存在偷税漏税违法行为,如股东B不具有偷税漏漏税的故意,那么股东B不用承担责任,股东B只以其对公司的出资承担补缴税款并缴纳罚款的责任;若股东B具有偷税漏税的主观故意或参与实施偷税漏税行为的话,若该偷税漏税行为触犯刑法的话,股东B的“举报行为”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 “12020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于2020年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核批的全国税务机关特服电话。它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国税局为12020- 1,地税局为12020-2。 相关规定: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 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 (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帐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帐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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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东西不开发票算偷税漏税还是偷税漏税?
[律师回复] 对于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些商业企业(如超市等)不是依据发票计算收入的,所以是不是偷税不一定,但肯定违反《发票管理办法》。 税务局发现偷漏税的手段主要有三种: 第一种是举报。比如消费者举报不开发票,还有离职的财务举报(很大比例)、竞争对手举报等等,这个大家都懂不需要多说,这个主要针对的是中小企业。 第二种是查上下游企业的时候连带查出问题的。比如查到虚开发票的企业,接受虚开的抵扣方就肯定有问题,无非是主观故意还是不知情的区别,不知情的要做进项转出,故意的可能要坐牢;还有就是查关联公司的时候,很可能整个集团存在筹划偷漏税的情况,那就一锅端。 第三种是目前税务局最常用的,系统比对。我们国税局有一个风险识别系统,会自动根据企业的各类报表(增值税、所得税、会计报表等)的信息分析疑点。打个比方,如果一个工业企业常年水电耗费很高却始终保持亏损,就是一种反常现象(因为亏损工厂一般都要减产甚至停工),就会提醒我们税务局要去查一下;还有发票系统未来彻底完善后,每一张专用发票都要走系统,查起来就容易得多,比如企业如果买了很多烟酒之类的非生产经营用的东西,系统就会怀疑企业增值税和所得税是不是多抵扣了进项或扣除了费用。这个系统非常复杂,里面涉及几百个风险点的设计。在国际税收这一块,风险提示就更多了,关联交易定价、转让费率变动、商标价格、是否符合同期资料资格、是否利用避税胜地开空壳公司避税之类的,系统都能查出来。 值得一提的是,系统比对主要约束的是大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因为大企业的汇算清缴和同期资料都是事务所帮忙出具的,相对来说数据真实性高一些,系统分析也有意义。肯定有人会问,那如果原始数据都不真实,那税务局的系统是不是就查不出来?一般情况下,企业很难全面作假,比如某企业号称自己年年亏损好几个亿交不出税就要倒闭了,结果根据水电费可以推算出来他们每年都在扩大再生产,这就是一个自相矛盾的点。但确实有一些企业,能够很高明的把账面数据做到查不出大把柄,这时候就要考验税务局工作人员的技巧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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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税漏税股东会坐牢吗?
偷税漏税股东如果涉及到犯罪行为的是有可以坐牢的,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对于偷税漏税金额达到应纳税额10%以上的,那么是可以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占到30%以上的可以处三年以下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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