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应对破产企业债权相关法律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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裴斌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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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聘用相应的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清算。依照法律规定,在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聘用律师或专业的追讨机构,协助追讨,他们的优势在于,较为专业,经验丰富,有助于债权的追回。
如何应对破产企业债权相关法律问题

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难免会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而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过高,最终破产,就有可能无法偿还相应的债权。那么我们如何更好的处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应当从下各个方面来考虑,可以更好的保障债权的清偿。

在企业破产立案之前,积极主动的去追讨债权。大量破产案件的实践表明,绝大部分的破产立案都是由于债务企业自己发起的,而不是由于债权人申请执行的。而企业破产,完全是由于没有办法,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才会去申请执行,在申请立案之前,可能会有教长的一段时间来协商,决策。所以,债权人应当抓住时机,及时的追讨债权。

在企业破产立案之后,配合相关的清算人员,依法追讨。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申请破产立案后,都会组成清算小组,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我们债权人应当积极配合清算工作人员,提供有利线索,便于企业破产清算。债权人自身也应当革新旧有观念,接受相应的以物抵债的思想。如相应的动产,不动产等可以变现的物品,都可以折价用于偿还债务。不必执着于金钱等,以防错过清讨时机。

聘用相应的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清算。依照法律规定,在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聘用律师或专业的追讨机构,协助追讨,他们的优势在于,较为专业,经验丰富,有助于债权的追回。

求助于相关的职能部门,企业在经办过程中,难免有些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利用职务之便,私藏,侵吞企业财产。对于这类人员,要结合相关的职能部门,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告知利害,对于明事理,主动交代问题并上缴所吞经费的,可以给于从轻处理,而对于执迷不悟,包庇债务人的,可以移交给相应的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经过确认,在破产结算后确实无法偿还债务,但在一段时期内又具有相应的债务偿还能力,可以在评估之后,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来获得金钱收益,从而抵消债权,而对于经过确认,在破产结算后确实无法偿还债务,又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不能获得收益无法偿还债务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债权。虽然有相应的文件规定。

被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可以将破产企业的财产平均分配给债权人。但是个人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而如果对于之前债权的清偿又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会导致社会经济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所以,这与法律的设立的本意是相违背的。

上述几点即为在应对破产企业债权清偿法律问题处理的几点建议。只有把相关的问题妥善的处理好,企业才可以破产重组,进而重新获得机会,这对于企业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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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根据人民、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予以撤销:
无偿转让财产的;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放弃债权的。
此外,企业破产法还规定,债务人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的;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的债务的行为无效。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企业破产要向提交职工安置和工资支付情况新出台的企业破产法第八条规定,债务人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向人民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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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后,企业的董事、监事等经营管理人员因为失职而致使企业破产的,将被追究法律责任。
此外,有前款规定情形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终结之日起3年内不得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法律还规定,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人民提交或者提交不真实的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情况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的,人民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债务人违反本法规定,拒不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的,或者伪造、销毁有关财产证据材料而使财产状况不明的,人民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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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税有哪些问题
二、列企业应进行清算的所得税处理:1、按《公司法》、《企业破产法》等规定需要进行清算的企业。2、企业重组中需要按清算处理的企业。三、企业清算的所得税处理四、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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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债务清偿应该如何做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企业债务清偿应该如何做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企业债务清偿怎么做
一、破产企业债务清偿怎么做
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在同一顺序中,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不存在顺序先后。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怎么清偿债务:
企业法人在清偿还债前,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破产费用。破产费用是对破产财产保管、清理、处理和估价时所需要的费用。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企业法人应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
1、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2、共益债务,是指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共益债务包括:
(1)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
(2)债务人财产受无因管理所产生的债务
(3)因债务人不当得利所产生的债务
(4)为债务人继续营业而应支付的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用以及由此产生的其他债务
(5)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6)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3、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
此外,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额清偿要求的,按比例分配。
二、破产公司的债务清偿顺序
公司破产后,应按下列顺序清偿所欠债务: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3、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
另外,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一般不能作为清偿的财产。因为,作为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实际上已转换成债权人的财产。债务人已不能对它们再行使权利。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已作为银行贷款等债权的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财产,银行和其他债权人享有就该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物或者其他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还债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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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企业破产宣布破产还不完的债务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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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应当先偿还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其次偿还破产人欠缴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最后再行偿还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综上,企业破产后,应当就破产人全部财产偿还债务,不能全部偿还的,严格遵守法律规定,按照清偿顺序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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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的,用企业的破产财产偿还所欠债务。破产企业没有财产偿还的,债务消灭。
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清偿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分配。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债权的清偿
根据《破产法》第46条的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此时,因债权到期,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清偿责任、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一)有担保物权的债权
债权人的债权依照是否有物权担保而划分为:有担保物权的债权、普通债权(无担保物权担保)。
如债务人被宣告破产,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人可以对担保财产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普通债权的债权人则必须依照《破产法》规定的清偿顺序受偿,即根据《破产法》第113条的规定,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2、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3、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因此,债权人可以对享有担保物权的财产进行优先受偿。在行使优先受偿权后,如债权未获足额清偿,此未清偿部分,成为普通债权。适用《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清偿顺序。
(二)有保证人的债权
以主合同、保证合同均有效为前提。
根据《担保法》第17条第2款的规定,“一般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享有的该先诉抗辩权在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时丧失。此时,债权人有权要求一般保证的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对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人,债权人有权直接要求其承担保证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院的《担保法解释》第45条,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债务人破产,既未申报债权也未通知保证人,致使保证人不能预先行使追偿权的,保证人在该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可能受偿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
企业倒闭破产
企业倒闭破产是指债务人因不能偿债或者资不抵债时,由债权人或债务人诉请宣告破产并依破产程序偿还债务的一种法律制度。狭义的破产制度?仅指破产清算制度,广义的破产制度还包括重整与和解制度。破产多数情况下都指一种公司行为和经济行为。但人们有时也习惯把个人或者公司停止继续经营亦叫做破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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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在处理债务时,如果只以企业为当事人,有可能债权人的债权得不到及时实现,还可能造成在执行中重新调查工商登记的情况,追加投资人为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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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权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时,将个人独资企业和投资人(业主)列为共同被告,如在执行过程中,企业不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就可以直接执行投资人的其它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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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清算的财务问题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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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权利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一、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申请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因此贵公司按时申报债权是非常重要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或者会议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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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上述对债权人会议的规定,实际上也表明了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可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裁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主要意义
基于债权人会议各成员在对外关系上具有利益一致性,企业宣告破产后,其破产财产用途实际已固定为向债权人偿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即应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账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对外清收债权,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等一系列工作。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其一系列行为的最终结果还是归于债权人承受的。破产财产的多少、破产企业权利的处分、变现价位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以后对各债权人的分配清偿率,因而归根究底,这一系列清算工作的主体为清算组,但其结果与债权人利益休戚相关,故而其对清算组的监督才是有能动性的有效监督。同时,因为这种清算工作的结果与清算组并非为实质上的利益联系,故在破产实务中,清算组怠于行使权利或不合理放弃实体权利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而在破产程序中设置债权人会议,由清算组在债权人会议上通报债权人的生产经营、财产、财务情况,并作清算,提出财产处理方案等,使清算组的工作向债权人会议公开,在实体财产权利的处分上要符合求得价值最大化的宗旨;在清算费用上要符合支出最低化;在破产财产变现的方式上,要在综合价值最大化与支出最低化的基础上选择符合债权人整体利益的合理方式。债权人会议对此可以进行询问、查阅,并在诸多事项上有权提出异议,经申请而启动裁决程序。如此,可在很大程度上增强清算组的责任感,完善破产程序中的监督制约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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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权利包含什么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破产企业债权人的权利有哪些
债权人应当在收到通知后1个月内,未收到通知的债权人应当自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申请债权,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因此贵公司按时申报债权是非常重要的。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会议成员享有表决权,但是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除外。债务人的保证人,在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后可以作为债权人,享有表决权。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召集,应当在债权申报期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或者会议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者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债权人会议的职权是:
(一)审查有关债权的证明材料,确认债权有无财产担保及其数额;
(二)讨论通过和解协议草案;
(三)讨论通过破产财产的处理和分配方案。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上述对债权人会议的规定,实际上也表明了债权人享有的权利。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可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7日内提请裁定。
二、债权人会议的主要意义
基于债权人会议各成员在对外关系上具有利益一致性,企业宣告破产后,其破产财产用途实际已固定为向债权人偿债。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即应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账册,管理、处分破产财产,对外清收债权,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消权、取回权,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等一系列工作。清算组作为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其一系列行为的最终结果还是归于债权人承受的。破产财产的多少、破产企业权利的处分、变现价位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以后对各债权人的分配清偿率,因而归根究底,这一系列清算工作的主体为清算组,但其结果与债权人利益休戚相关,故而其对清算组的监督才是有能动性的有效监督。同时,因为这种清算工作的结果与清算组并非为实质上的利益联系,故在破产实务中,清算组怠于行使权利或不合理放弃实体权利的可能性还是存在的。而在破产程序中设置债权人会议,由清算组在债权人会议上通报债权人的生产经营、财产、财务情况,并作清算,提出财产处理方案等,使清算组的工作向债权人会议公开,在实体财产权利的处分上要符合求得价值最大化的宗旨;在清算费用上要符合支出最低化;在破产财产变现的方式上,要在综合价值最大化与支出最低化的基础上选择符合债权人整体利益的合理方式。债权人会议对此可以进行询问、查阅,并在诸多事项上有权提出异议,经申请而启动裁决程序。如此,可在很大程度上增强清算组的责任感,完善破产程序中的监督制约机制。
从破产财产应该如何分配破产债权,企业破产财产分配程序
[律师回复] 从破产财产如何分配破产债权,企业破产财产分配程序
一、从破产财产如何分配破产债权
根据我国及最高人民公司企业破产财产按如下顺序及原则予以制定分配: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破产财产的分配应当以货币分配方式进行。但是,债权人会议另有决议的除外。
二、企业破产财产分配程序
公司企业破产财产分配程序如下:

一、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由清算组提出,经全体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报人民批准后,由清算组具体执行;

二、破产财产分配的次数,原则上一次性分配结束,也可以采用多次分配的形式进行;

三、破产分配方案的主要内容:
1、可供用于破产分配的财产总类、总值,已经变现的财产和未变现的财产;
2、债权清偿的顺序、各顺序的种类和数额,其中应包括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劳动保险费用和破产企业所欠税款的数额和计算的依据,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应当说明职工安置费的数额和计算依据;
3、破产债权总额和清偿比例;
4、破产分配的方式、时间;
5、对将来能够追回的财产拟定进行追加分配的说明。

四、破产财产分配的范围:指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其债权分配以便于债权人实现债权为原则。

五、其他:
1、将人民已经确认的债权分配给债权人的,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出具债权分配书,债权人可以凭债权分配书向债务人要求履行。债务人拒不履行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债权人未在指定的期限内领取分配的财产的,对该财产可以进行提存或者变卖提存价款,并由清算组向债权人发出催领通知书。债权人在收到催领通知书一个月后或者在清算组发出催领通知书两个月后,债权人仍示领取的,清算组应当对该部分财产进行追加分配。
如果股份制企业破产法人会承担什么相关责任,如资不抵债是否要法人承担赔偿债务人债务等等
[律师回复]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需注意要当以下条件成就时方可行使撤销权。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将可以撤销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限定再如下范围: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三)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能力的减少,以至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否则,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但其资力雄厚,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撤销权将被撤销的标的行为分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中,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至于债务人是否有主观恶意,则非所问。因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市区无偿所得的利益并不损害其固有的利益。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该法第七十四条虽未对债务人的主管状态作要求,但债务人自身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足以表明主观上存在恶意。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则必须是“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而为之,亦足以表明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倘若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则为善意,债权人对其手行为不享有撤销权。
(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即只要撤销权结果能够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保全,使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实现,债权人就不能再对债务人的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六)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再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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