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实际经营活动中难免会涉及到债权,债务关系,而如果企业经营不善,导致负债过高,最终破产,就有可能无法偿还相应的债权。那么我们如何更好的处理破产企业的债权债务关系,则应当从下各个方面来考虑,可以更好的保障债权的清偿。
在企业破产立案之前,积极主动的去追讨债权。大量破产案件的实践表明,绝大部分的破产立案都是由于债务企业自己发起的,而不是由于债权人申请执行的。而企业破产,完全是由于没有办法,在无路可走的情况下才会去申请执行,在申请立案之前,可能会有教长的一段时间来协商,决策。所以,债权人应当抓住时机,及时的追讨债权。
在企业破产立案之后,配合相关的清算人员,依法追讨。根据法律规定,企业申请破产立案后,都会组成清算小组,对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算。我们债权人应当积极配合清算工作人员,提供有利线索,便于企业破产清算。债权人自身也应当革新旧有观念,接受相应的以物抵债的思想。如相应的动产,不动产等可以变现的物品,都可以折价用于偿还债务。不必执着于金钱等,以防错过清讨时机。
聘用相应的专业机构或人员协助清算。依照法律规定,在经法院允许的情况下,可以聘用律师或专业的追讨机构,协助追讨,他们的优势在于,较为专业,经验丰富,有助于债权的追回。
求助于相关的职能部门,企业在经办过程中,难免有些人员法律意识淡薄,利用职务之便,私藏,侵吞企业财产。对于这类人员,要结合相关的职能部门,做好他们的思想工作,告知利害,对于明事理,主动交代问题并上缴所吞经费的,可以给于从轻处理,而对于执迷不悟,包庇债务人的,可以移交给相应的司法部门进行处理。
对于经过确认,在破产结算后确实无法偿还债务,但在一段时期内又具有相应的债务偿还能力,可以在评估之后,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来获得金钱收益,从而抵消债权,而对于经过确认,在破产结算后确实无法偿还债务,又在较长一段时期内不能获得收益无法偿还债务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由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后,核销债权。虽然有相应的文件规定。
被列入破产财产的债权,可以将破产企业的财产平均分配给债权人。但是个人认为法律的本质在于维护社会经济的稳定。而如果对于之前债权的清偿又会产生新的债权债务关系,就会导致社会经济长期处于不稳定的状态。所以,这与法律的设立的本意是相违背的。
上述几点即为在应对破产企业债权清偿法律问题处理的几点建议。只有把相关的问题妥善的处理好,企业才可以破产重组,进而重新获得机会,这对于企业来说也是至关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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