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13年6月29日,原告李XX在为福安市XX公司送货卸玻璃时,玻璃突然破裂致其左眼受伤,先后在宁德人民医院和福州东南眼科医院治疗,经鉴定为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原告向福安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确认与XX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请求被驳回。两被告相互推诿赔偿责任,这使得原告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保障,面临经济和身心的双重困境。此时,福建宁德冯从福律师作为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参与此案,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起在福建福宁律师事务所执业。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对于原、被告之间存在的法律关系问题,成为争议焦点。冯从福律师凭借厦门大学法学院扎实的法学功底,指出原告作为装卸工完成装货、跟车、卸货等一系列行为,是在履行XX公司作为卖方应履行的义务,原告与XX公司构成劳务关系。从交易习惯来看,货物从装车运送到卸车交付是卖方义务,且XX公司扣除爆裂玻璃价款及支付原告部分款项等事实,都印证了卸货风险由XX公司承担。同时,冯从福律师也强调,搬运费是否由石XX支付,XX公司和原告应承担举证责任,而仲裁裁决书不能作为认定搬运费由石XX支付的依据。
关于原告对损害后果自身有无存在过错问题,冯从福律师认为,虽然原告长期从事搬运玻璃工作,但玻璃突然爆裂不可预见,且XX公司未对玻璃进行安全包装,也未为原告提供安全防护设备,过错责任更大。不过,原告自身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也存在一定过错。
在原告诉请的赔偿项目金额是否合法、合理的问题上,冯从福律师积极举证。对于残疾赔偿金,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原告应按城镇居民标准计算;对于医疗费中的义眼费用,结合原告安装义眼的客观事实予以认定;对于误工费,参照其他服务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对于护理费,最终确定只计算住院期间等。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福安市XX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李XX医疗费等各项损失人民币259430.08元。冯从福律师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为原告争取到了应有的赔偿。冯从福律师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还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其专业能力得到了官方和主流媒体的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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