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20XX年X月X日,原告庞X与被告吴川市XX公司签订了《某华府商品房认购书》。认购书约定,庞X认购某华府某栋某房,建筑面积XXX㎡,套内面积XXX㎡,单价X,XXX元/㎡,总房款XXX,XXX元。签订认购书时,庞X需支付定金XX,XXX元,该定金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自动转为购房款。同时,庞X须在签署认购书之日起X日内,到指定地点缴纳应缴房款、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相关按揭手续,否则视为违约,逾期超过XX天认购书自动解除,已付定金和房款不予退还。当天,庞X支付了XX,XXX元定金,被告出具了收据。然而,20XX年X月X日,庞X以认购书上的单价“X,XXX元/㎡”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X,XXX元/㎡”不一致为由,向被告提出异议,并要求退还定金,被告拒不退还,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认购书约定单价与商定单价不一致,合同是否可解除
庞X主张,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双方原本商定的单价不同,这违背了其真实意愿,所以该认购书应当解除。被告则认为,涉案商品房的单价应以双方签订的《认购书》上的金额为准,不同意解除合同。法院查明,庞X确实在签订认购书后不久就对单价提出了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由于认购书上的单价与庞X原本商定的单价不符,庞X的意思表示并非完全真实,因此法院认定该认购书可解除。
争议点二:定金是否应退还
庞X要求被告退还XX,XXX元定金,理由是合同单价与商定不符。被告坚持认为庞X违约,定金不应退还。法院认为,虽然认购书有关于违约不退还定金的约定,但此次纠纷是由于单价问题引发,并非庞X主观违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在本案中,被告在单价问题上存在一定过错,所以法院判决被告应向庞X返还定金XX,XXX元。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限被告吴川市XX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返还定金XX,XXX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XXX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川市XX公司负担,并由其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庞X径付,法院不再退收。
法律建议
从这个案件可以看出,在签订合同前,一定要仔细核对合同条款,确保合同内容与双方商定的一致。如果发现合同内容有误,要及时提出异议。在支付定金等款项时,要明确款项的性质和退还条件。同时,要保留好相关的证据,如合同、收据、聊天记录等,以备不时之需。
结尾
在这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返还原告定金,保障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戴雯雯律师在处理此案时展现出了专业的法律素养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虽然戴雯雯律师执业年限不长,但执业至今已累计承办案件数百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正是这种对案件的钻研和积累,让她在面对复杂的合同纠纷时,能够迅速找到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最大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