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上诉人HX某(加拿大公民)、都X(中国公民)就遇到了这样的难题。某科技创业投资基金因与他们关于某新能源材料科技公司股权回购事宜产生合同纠纷,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二人连带回购其持有的目标公司6.25%股权,对应回购款3129万余元及违约金,并承担诉讼费、律师费等全部费用。这对于HX某和都X来说,无疑是巨大的压力。
在这关键时刻,他们委托了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的赵睿韬律师。赵睿韬律师自2022年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逾300件,尤其在民商事纠纷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成功办理相关案件200余件,是中国法学会会员、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侯衍涛刑事辩护团队负责人,还获得过广东莱恩律师事务所2025年度优秀青年律师等荣誉。
接受委托后,赵睿韬律师围绕上诉人主张的回购条件未成就核心思路,从事实梳理、法律适用、证据反驳三方面展开了细致的代理工作。
在事实层面,针对某基金主张的专利体外申请著作权体外归属未实质性履职等理由,赵睿韬律师进行了深入调查和分析。他指出,这些事实已被另案生效判决查明并否定。都X与目标公司签订了5年期劳动合同,目标公司为其缴纳社保、支付报酬,都X实际参与了技术报告编制、对外交流、股东会协商等工作;HX某作为目标公司控股股东,也参与了调试会议、厂房接待等经营管理活动。对于某基金二审提交的都X2025年新增著作权,赵睿韬律师依据《著作权法》进行反驳,指出文章属国家重点研发计划项目,都X排序靠后,未利用目标公司资源,仅凭作者单位非目标公司,不足以证明都X违反协议。
在法律层面,赵睿韬律师明确了回购条件的严格认定标准。依据《补充协议》,股权回购需满足特定情形且达到影响投资协议履行的程度。他强调HX某仍为控股股东,都X全职履职,不符合回购前提。对于竞业禁止争议,他指出被上诉人在高校、科研机构的兼职与目标公司无竞争关系,未违反协议。
在程序层面,针对某基金此前的起诉行为,赵睿韬律师依据《民事诉讼法解释》指出本案不构成重复起诉,但可援引前诉生效判决确认的被上诉人未违约事实。同时,他指出某基金多次就同一事实起诉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其利用优势地位启动系列诉讼,导致目标公司账户被查封、声誉受损,违背产业第一政策导向。
经过赵睿韬律师的不懈努力,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采纳了他的代理意见。法院认为某基金主张的专利体外申请著作权体外归属无充分证据支持,被上诉人未违反竞业禁止及实质性履职义务,某基金主张的回购条件未成就,证据不足。最终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HX某、都X胜诉,无需履行股权回购义务,某基金承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9.8万余元。
案件结束后,HX某和都X对赵睿韬律师的专业能力和服务态度给予了高度评价。他们表示,赵睿韬律师在整个案件过程中,始终以严谨的态度对待每一个细节,对法律条文的运用精准到位,为他们成功维护了合法权益。赵睿韬律师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帮助当事人摆脱了困境,再次证明了他在民商事纠纷领域的卓越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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