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背景
原告是个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长期给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原告价值14万元的货物,还出具了入库单,有股东B和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但货款一直没给。原告多次催讨没用,就委托衣超律师把XX公司和股东B告上了法庭,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和利息,还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核心争议点
第一,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是否适格?
第二,股东B是否要承担责任?
第三,入库单能不能作为结算依据?
逐一拆解争议点
关于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查明:原告是个体工商户,以个人名义经营。
双方主张:XX公司认为原告是个体工商户,得用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原告则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自己以个人名义经营,有诉讼主体资格。
法院认定:法院采信了原告的主张。因为原告提交的营业执照能证明其以个人名义经营,具备诉讼主体资格,所以XX公司说原告主体不适格的说法不成立。
关于股东责任认定:
法院查明:已生效判决((2015)某商初字第号)显示,B作为XX公司股东,增资时认缴200万元,却没缴足150万元。
双方主张:B辩称自己签字是职务行为,而且公司没清算、没破产,股东不该直接承担责任;原告援引生效判决,依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认为债权人能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了原告。根据生效判决和相关法律规定,B没缴足出资,债权人有权要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所以B得担责。
关于证据效力:
法院查明:入库单明确记载了货物价值,还有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双方主张:XX公司对入库单真实性没意见,但说要扣除维修费,还称入库单不是结算依据;原告认为入库单结合交易习惯,具备结算效力,XX公司说扣维修费却没证据。
法院认定:法院支持原告。入库单清楚记载了货物价值且有签字,结合交易习惯能作为结算依据,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却拿不出证据,要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整体判决结果
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B承担补充责任。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做生意时,交易凭证一定要保存好,像入库单这种能证明交易事实的文件,非常重要。遇到欠款纠纷,要及时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别拖。另外,对于公司股东出资情况,债权人也可以多留意,要是发现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主张让股东承担相应责任。
结尾
这起案件中,法院明确了股东未出资时在公司债务中的责任,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山东乾元律师事务所的衣超律师。衣超律师毕业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的学历让他有着扎实的法律功底。执业至今已逾千件案件的积累,让他在处理这类复杂的商事纠纷时,能精准把握案件关键,一眼看出争议焦点所在,从而为当事人制定有效的诉讼策略,成功维护了当事人的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律师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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