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X年,在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二审正在激烈进行。上诉人称“背靠背”条款支付条件未成就,且原告滥用诉权。此时,被上诉人委托的律师沙璇沉着冷静,开始有条理地进行答辩。
沙璇律师2021年开始执业,毕业于贵州大学法学专业,现是贵州贵漂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擅长处理各类典型疑难法律事务。
本案中,原审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等费用。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合法有效,争议焦点在于工程款支付条件、扣除项目依据以及连带责任承担。对于工程款支付条件,因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且过缺陷责任期,完成了结算审核,所以支持原告要求支付剩余工程款的诉请。在扣除项目方面,法院对甲供支座、部分甲供材料、电费、罚款、安全教育培训基金及质量培训教育基金、桥梁修复费用等进行了认定和扣除。对于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因原告不能认定为“实际施工人”,法院不予支持。最终,一审判决被告支付工程款、保全担保费及资金占用费。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主要理由包括“背靠背”条款支付条件未成就、原告重复起诉及滥用诉权、未开具发票等。沙璇律师接案后,仔细研究合同条款,梳理案件事实。她指出,原告本次诉讼基于新的事实,不构成重复诉讼及滥用诉权。从合同履行情况看,案涉项目已验收合格超过四年,上诉人怠于向上主张权利,应视为支付条件已成就。对于“先票后款”,开具发票是附随义务,不影响付款义务的履行。在工程价款认定上,沙璇律师依据审计报告、合同约定及补充协议等,对各项费用进行了细致分析,反驳了上诉人关于甲供材料的异议。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沙璇律师的观点合理合法,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之后,沙璇律师在处理类似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都会详细研究合同条款和实际履行情况,建立专门的案件档案,将相关合同、审计报告、往来函件等资料分类整理,以便快速准确地找出案件关键要点,为当事人提供更有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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