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的离婚纠纷案件中,原告某甲向法院提出三项诉讼请求,一是原、被告离婚,二是判令婚生子某丙由原告抚养,三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于2004年登记结婚,2006年生育一子某丙。婚后初期感情尚可,后因性格差异大经常争吵,自2012年2月开始分居至2018年。被告则辩称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同意离婚。盛春龙律师接受原告委托后,指导原告收集整理各方面证据。包括收集双方感情不和的证据,若无法举证则由当事人详细陈述感情破裂原因;收集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如原告6年多在外租房的房屋租赁合同及租金收据,还有租赁房屋6年多的电费、水费缴纳凭证;收集原告抚养孩子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证据。
判决结果
法院经过庭审调查、法庭辩论及当事人最后陈述后作出判决。准予原告某甲与被告某乙离婚;离婚后,双方所生儿子某丙由原告某甲抚养;被告某乙名下的汽车归原告某甲所有,原告某甲给付被告某乙车辆折价款7500元。虽然原告的主要诉求得到支持,但在复盘过程中,律师发现仍存在一些可提升的地方。
问题点
结案后,盛春龙律师重新整理材料时发现,在举证过程中,部分证据的关联性不够紧密。比如在证明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这一事实时,虽然提供了租房合同、租金收据以及水电费缴纳凭证,但这些证据之间的关联性阐述不够清晰,未能充分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来有力地证明分居是因感情不和导致的。法院在审理时可能对这部分证据的采信度受到了一定影响,尽管最终判决离婚,但律师意识到证据关联性的重要性。
改变后的做法
此后,盛春龙律师在代理同类离婚案件时,增加了证据关联性核查步骤。在收集证据阶段,会更加注重各项证据之间的内在联系,对证据进行分类和梳理。例如,在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的证据收集上,除了租房合同、费用凭证外,还会进一步收集双方在分居期间的沟通记录等,以更全面地证明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在提交证据前,会详细审查证据之间是否能够相互印证,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条,避免出现证据关联性不足的情况。
后续案例印证
在后续的一起离婚案件中,原告同样因感情不和与被告分居多年,向法院提出离婚、孩子抚养权及财产分割的诉求。盛春龙律师按照新的做法,在收集证据时,不仅收集了原告在外租房的相关证据,还收集了双方在分居期间的短信、微信聊天记录等,这些记录中明确体现出双方因感情问题而产生的矛盾和分歧。在提交证据时,对各项证据进行了详细的分类和说明,阐述了它们之间的关联性。最终,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这些证据给予了充分的采信,快速且顺利地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孩子抚养权及财产分割也按照原告的诉求进行了合理判决。与之前的案件相比,新的做法避免了因证据关联性不足而可能带来的问题,提高了案件的胜诉率和处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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