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国关于人身损害的民法规定,《条例》明确表述了基本医疗事故的具体赔偿原则,主要有下面几点原则:
1、事故等级与具体的医疗案件相适应
根据我国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的等级被划分为四级,这样做的目的就是为了能够确定不同医疗事故赔偿数额,这不单单要考虑事故属于哪个级别,还需要考虑到各级别中的某个等级。不同级别的事故赔偿金额当然不能是一样的,就连同一级别中的不同等级,其赔偿的费用也是不能一样的,否则就没有赔偿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匹配医疗过失在医疗事故损伤中的责任
想要确定医疗事故的责任,必须要先明确医疗行为本身是否出现过错,只有发生过错才有承担责任的可能。就算是有过错,也不等同于要承担全部责任,这还与错行为对被害方的损害程度有关,共同决定责任程度大小,判断有多大的责任就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体现了医疗事故赔偿中的”。则事故等级高、赔偿数就高与所发生的过错大小有关。换一个角度说,这也更利于保护医患的合法权利与受益。这个规定就要求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直接将被确定的医疗事故判为医疗机构得的全部责任,使其承受了大于实际致害程度的赔偿义务,这就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合法权益。同样,这个规定也避免了不能确定的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应当得到的补偿不能得到。
3、患者原疾状况与损害后果的相关度应该客观考察
医疗事故损害导致的后果,追究原因时其实多重复杂因素,比如说有医疗过失的作用,也会回有患者原疾病的作用,也可能有医疗行为本身的风险作用,甚至还有局限性的作用。在这众多的因素之中。患者原有疾病状况可以说是相对的重要因素,因此,《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也把其列为确定医疗事故赔偿金额的原则之一,也就是说在形成医疗事故之前的医疗费不算作医疗事故的责任,包括患者原有疾病在未来过程中的必然走向;患者原有疾病的基础。
4、认定不属于医疗事故,相关医疗机构没有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义务
相关机构需要对患者承担赔偿责任的唯一准则就是医疗事故。如果不是医疗事故导致患者在整个治疗过程中出现事故,不必承担与医疗措施无关的其他损伤后果,换句话说就是,医疗主体只需要对因为自身过错直接导致的患者人身损伤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不用以没有过错行为的公平划分原则,从而确定医疗机构对出现的某一特定损害后果的责任承担。不管选择哪一种办法去解决医疗纠纷,都不允许把不存在的医疗过错行为与人身损失责任关联,且由医疗机构承担。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