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一位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长期向XX公司供应油管产品。2015年2月,XX公司收到原告价值14万元的货物后,出具入库单一份,由股东B及公司工作人员签字确认,但未支付货款。经多次催讨无果,原告于2015年委托衣超律师提起诉讼,要求XX公司支付货款及利息,并主张股东B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衣超律师接到委托后,第一时间会见了原告,详细了解了交易过程和催讨情况,并调取了入库单、工商档案等初步证据。
在调查过程中,衣超律师发现XX公司主张原告系个体工商户,应以字号名义起诉,个人主体不适格;股东B辩称其签字系职务行为,且公司未清算、未破产,股东不应直接承担责任;XX公司对入库单真实性无异议,但主张需扣除维修费,且入库单非结算依据。针对这些争议焦点,衣超律师进行了深入研究。他提交了原告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证明其以个人名义经营,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同时,援引已生效判决((2015)某商初字第号),证明B作为XX公司股东,在增资时认缴200万元但未缴足150万元,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债权人可要求未出资股东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入库单,衣超律师认为其明确记载货物价值及签字确认,结合交易习惯,具备结算效力;XX公司主张扣除维修费但未提供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
在关键节点上,衣超律师向法院提交了详细的法律意见书,指出根据《民法典》合同编关于买卖合同付款义务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三条第二款,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债权人可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这一法律意见书改变了案件走向,让法院更加清晰地认识到股东B应承担的责任。
最终,法院采纳了衣超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XX公司向原告支付货款14万元及利息(自起诉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B在150万元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XX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案件受理费由XX公司负担,B承担补充责任。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它为债权人向未足额出资股东主张权利提供了范本,凸显了律师在复杂商事纠纷中通过法律检索、证据梳理实现债权最大化的专业价值。通过这起案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维护,也让未出资股东承担了应有的责任,对规范商业交易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同时,也提醒了股东要切实履行出资义务,避免因未出资而面临法律风险。
在司法实践中,类似的债权人向未出资股东追讨货款的案件越来越多。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会更加注重对股东出资情况的审查,以及债权人权益的保护。对于债权人来说,及时收集证据、寻找专业律师,依据法律规定向未出资股东主张权利,是维护自身权益的有效途径。而对于股东来说,履行出资义务不仅是法律要求,也是维护公司正常运营和商业信誉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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