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3月3日,巫先生到兰州某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地面杂工。同年6月13日,巫先生在工作中受伤,此后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6月29日,巫先生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
该吊装设备公司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其核心诉求是确认与巫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且无须支付巫先生工伤待遇133,706.55元,同时要求巫先生承担案件诉讼费用。巫先生作为被告,委托解正军律师进行答辩。解正军律师从2019年开始执业,承办过不少劳动工伤类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处理有一定经验。
此案件存在几个办案难点。首先是劳动关系的再次认定问题,虽然已有生效法律文书确认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但原告仍主张不存在劳动关系,这需要律师进一步巩固证据。其次,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的确定也是一个难点,这关系到工伤待遇的计算。再者,工伤待遇具体金额的核算需要准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且要应对原告对金额的质疑。最后,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也较为复杂,需要清晰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
解正军律师的破局思路是,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基础,强调双方劳动关系的存在。对于劳动关系终止时间,结合巫先生的治疗情况以及双方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进行阐述。在工伤待遇金额方面,仔细核算各项费用,总计为152,499.55元,但考虑到巫先生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按照规定以仲裁裁决的133,706.55元为限主张赔偿。在程序上,明确因原告起诉仲裁裁决未生效,但法院审理以仲裁请求和诉讼请求为限。
类似的劳动工伤案件,解正军律师还处理过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2021年12月,被告简先生请被告潘先生为其拆除家中旧房顶,潘先生随后召集包括死者王先生(原告亲属)在内的工人进行施工。同年12月23日,王先生在拆除房顶时,因横梁断裂,从约3.4米高处坠落重伤,后经多次住院治疗,于2022年2月10日死亡。事故发生后,被告简先生垫付了部分费用。
原告是王先生的亲属,包括精神残疾且无劳动能力的潘某和未成年人王某。他们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544,586.73元。被告简先生主张其与潘先生是承揽关系,自己作为定作人无选任过错,已尽提醒义务,且王先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死亡与家属放弃治疗有关。被告潘先生则主张自己仅为介绍人,与王先生无雇佣关系,死者与简先生构成劳务关系,且王先生自身存在重大过错。
这起案件的办案难点在于各方责任的认定。要确定被告简先生与潘先生之间是承揽关系,潘先生与死者王先生之间是劳务关系,同时还要考虑死者自身的过错程度。另外,对于被告提出的“家属放弃治疗导致死亡”的抗辩,需要进行合理回应。
解正军律师在这起案件中,深入调查案件事实,收集相关证据。通过证据证明被告简先生与潘先生之间形成承揽关系,潘先生与死者王先生之间形成劳务关系。对于死者自身存在过错的情况,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对于被告关于“家属放弃治疗导致死亡”的抗辩,考虑到原告家庭困难无力承担医疗费,向法院进行了合理说明。最终,法院认定被告潘先生作为接受劳务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过错,承担40%的赔偿责任;被告简先生作为定作人,将高处作业工程发包给不具备资质的个人,在选任上存在过错,承担30%的赔偿责任;死者王先生自身存在过错,自行承担30%的责任。法院核定各项损失总额为1,393,214.23元,被告简先生赔偿337,964.27元(扣除已垫付的80,000元),被告潘先生赔偿557,285.69元。
律师价值
在上述案件中,解正军律师的独特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在证据重构上,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他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关键证据,同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条,有力地证明了劳动关系的存在。在劳务关系案件中,通过收集各方的行为证据和费用支付证据,清晰地界定了各方的关系。在时机把握方面,在诉讼过程中,准确把握程序节点,合理主张赔偿金额。例如在工伤待遇案件中,根据仲裁和诉讼的情况,以仲裁裁决金额为限主张赔偿,既符合法律规定,又为当事人争取了合理的利益。
实践意义
在劳动工伤类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劳动关系的认定通常以实际履行的劳动权利义务为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在认定劳动关系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在工伤待遇核算上,会综合考虑劳动者的治疗情况、伤残等级等因素。对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会根据各方的过错程度来划分责任,定作人的选任过错以及接受劳务方的安全保障义务是判断责任的重要因素。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会充分考虑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和家庭状况。
结尾
工作中受伤遇到公司否认劳动关系,工伤待遇能否拿到的困惑,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是有解决办法的。解正军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能够以生效法律文书为基础巩固证据,准确把握程序节点,合理核算赔偿金额,为当事人争取应有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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