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保险是不纳入财产分割吗

最新修订 | 2024-0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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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离婚时保险金一般是不纳入共有财产进行分割的,因为保险的性质非常的特殊,很多人在投保的时候并不存在着任何的夫妻关系,保险金所针对的直接受益人就是投保人自己。只不过,在结婚以后投保人肯定是用夫妻共同财产继续投保的,投保费在离婚的时候可以予以清算。

离婚时保险是不纳入财产分割吗

一、离婚时保险是不纳入财产分割吗?

对于保险来说,这个要看具体情况而定,很多时候保险关系中并不存在夫妻关系,也不存在婚前婚后问题,因为保险金不能作为财产来分割,它属于受益人,但夫妻关系续存期间的投保费属于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所共同拥有的财产。所谓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夫妻结婚后到一方死亡或者离婚之前这段时间,这期间夫妻所得的财产,除约定的外,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夫妻一方对夫妻存续期间的财产的处分,需征得配偶的同意。

二、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哪些?

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工资、奖金。

这里的“工资、奖金”应作广义的理解,泛指工资性收入,目前我国职工的基本工资只是个人收入的一部分,在基本工资之外,还有各种形式的补贴、奖金、福利等,甚至还存在着一定范围的实物分配,这些共同构成了职工的个人收入,当然,在一些现代企业或外资企业中,也存在着一定比例的高工资、高收入,甚至年薪、股份期权等,这些收入都属于工资性收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2、生产、经营的收益。

这里的“生产、经营收益”,既包括农民的生产劳动收入,也包括工业、服务业、信息业等行业的生产、经营收益。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有越来越多的人买卖股票和债券,投资于公司、企业经营,还有不少人依靠自己的资本或筹资兴办公司、企业,这些人成为大量资本的拥有者,经营收益丰厚。这些经营收益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3、知识产权的收益。

知识产权是一种智力成果权,它既是一种财产权,也是一种人身权,具有很强的人身性,与人身不可分离,婚后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权利本身归一方专有,权利也仅归权利人行使,作者的配偶无权在其著作中署名,也不能决定作品是否发表。但是,由知识产权取得的经济利益,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因发表作品取得的稿费,因转让专利获得的转让费等,归夫妻共同所有。

4、因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关于因继承所得的财产,有人提出,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女婿、儿媳不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之内,如果将一方继承的财产作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扩大了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与继承法的规定相违背;而遗嘱继承则体现了强烈的个人意志性,遗嘱人将其财产指定由特定的人继承,体现了对其所拥有财产的处分权,如果将夫妻一方因遗嘱继承而得到的财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等于变更了遗嘱,这违背了遗嘱人的意愿,限制了其对财产的自由处分权,因此,婚姻存续期间,一方继承的财产不宜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5、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包括:

(1)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2)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3)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主要是现在市场上商业保险的类别非常的多,有些保险不属于夫妻共有财产,还有一部分保险可能当初在投保的时候本身就是以夫妻的名义参加的。因此,关于保险金的分割问题需要根据夫妻两个人所投的保险类别,投保的时间等各种各样的因素来进行分割,情况都不是一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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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
1.从养老保险金的性质进行判断养老保险金是国家为解决企(事)业单位职工在退休后的基本生活保障而建立起来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它是我国对企(事)业单位工资制度进行改革的产物(在此之前,我国主要实行的是退休金制度)。养老保险金的资金来源即养老保险费主要是由国家、企(事)业和个人三方按照职工工资的一定比例分担而缴存的,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通常是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进行扣缴或统筹。因此,从养老保险金的来源上来说,它与劳动者的工资收入密切相关。再从养老保险金的本质上来讲,养老金是国家通过社会养老保险机构向退休职工发放的主要生活费用,是退休职工的主要收入和用以养家糊口的生活保障,具有工资属性,其实质就是职工在退休后领取的工资,只不过是国家根据形势需要而实行的一种取代退休金的工资转化形式。因此,从理论上讲,具有工资属性的养老保险金应当纳入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2.从养老保险金的相关法律规定来判断随着社会的日渐进步和人民群众生活的日益丰富,在我国无论是财产的种类还是形式均呈多元化、多类化发展。如果再用传统意义上的工资收人形式来定位夫妻共同财产已远远不能满足形势的需要。为此,最高人民在2004年4月1日颁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
(二)》)第十一条第三项中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属于夫妻”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从该规定我们不难得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这样的结论。该规定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司法解释,是我们在审理离婚案件时认定夫妻共同财产所必须执行的法律依据,既然该规定已明确确认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养老保险金是夫妻共同财产,那么,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对此就不应存疑。
(二)离婚时取得的养老保险金应如何分割当事人已将养老保险金领取到手或转到自己个人工资账户,大体包括离婚时夫妻一方或双方已退休,已按月实际领取养老保险金;或虽未退休但按相关政策已一次性结算养老保险金等情形。对已实际取得的养老保险金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进行认定和分割,由于其具体数额是确定的,具有分割的可操作性。因此,完全可以按一般离婚案件的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和分割原则进行认定和分割即可,并无作出特别处理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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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养老保险费归个人所有,不能作为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二、其他人寿保单,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1、要确定财产分割的时点和保险利益发生的时点。比如,婚前一方购买的保险,受益人也为本人的话,在婚姻存续期间所享受的保险利益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离婚时做财产分割,保险利益则应归属于受益人。若婚前就保单有财产公证的话,则按照约定执行。
2、一般而言,保险条款上面都有一个指定的受益人。如果未指定受益人,则应按照默认程序选择法定受益人,法定的受益人是被保险人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也就是配偶、子女和父母。
但对于在保单的受益人一栏加名的行为,他认为并无太大意义,因为投保人有权随时更改保单受益人。即使,夫妻一方投保,另一方为受益人,离婚后投保人随时可申请更改受益人,受益人能否享受保险利益,要看投保人的“脸色”。
一份寿险保单,牵扯到投保人、受益人、被保险人,三者可能不相同,在离婚争议的案件中,关于寿险保单的分割情况较为复杂。
三、如何分割?
在离婚时,人寿险的分割实际是分割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做法有两种:一种是退保后分割剩余的现金价值,这种做法的问题在于保险合同终止,同时会损失一定手续费。这种做法,对于夫妻双方来说都不划算。
另一种是继续履行保险合同,由一方向另一方给付离婚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同时对保险合同作相应的变更。如一方给付对方现金价值的50%,同时可以变更受益人,或者变更被保险人为投保人,由被保险人给付对方现金价值的50%,这些都可由双方协商决定。而保单受益人或者投保人变更的手续并不复杂,可免去直接退保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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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您的疑问保险夫妻共同财产应该怎么分配的解答如下:
《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以下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 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 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
(三)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利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财产分割意见》)的规定,结合司法实践,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5、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毁损、灭失的,另一方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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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产险
(一)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保险金:
1、共同财产投保的,保险金为共同财产的。
2、个人财产在婚前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
3、个人财产在婚后以共同财产投保,保险金为个人财产,但已缴纳的保险费中有一半属于对方。
(二) 离婚时仍处于有效期内的财产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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