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事实
这个案子的上诉人(原审原告)是陈XX,委托诉讼代理人是陈步青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是芜湖某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是沈XX,委托诉讼代理人是汪XX、王XX。
陈XX在XXXX年X月X日入职被告公司当电焊工,双方签了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3832元,可公司没给缴纳社保。XXXX年X月XX日,陈XX工作时左手受伤,被认定为工伤十级。因为公司没足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陈XX就提起诉讼,要求按日薪350元(月均9897元)的标准计算欠付工资及工伤待遇。可公司却主张按合同约定的3832元标准计算。一审法院以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为依据,认定月工资6303.75元。双方都不服,就提起了上诉。
当时陈XX特别发愁,他知道工资标准认定直接关系到自己能拿到多少赔偿,要是按公司说的3832元算,那和自己主张的350元日薪差距太大了,赔偿款能差好几万呢。
律师介入后的具体行动
陈步青律师接受委托后,面对的核心挑战就是推翻一审法院以“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为依据的工资标准认定,证明陈XX主张的日薪350元才是真实的工资水平。
为了完成这个挑战,陈步青律师系统地梳理了当事人在一审中提交的零散证据,把它们串联成一条完整的证据链。他先是看了招聘广告,上面显示电焊工年薪8万元保底,和本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基本相符;又研究了领款凭证照片复印件,虽然不是原件,但四张凭证用途栏都明确写着“预支工资”,金额分别是1000元、5000元、4995元、2000元;还查看了微信转账记录,里面有两笔加班费,分别是700元、262.50元。而最关键的,是当事人与公司财务人员的沟通录音。
在二审庭审中,陈步青律师重点用了这份录音证据。录音里,公司财务人员跟陈XX沟通时,明确核算出“75.5个工,350一天,一起是26,425元,你已经支了12,995元(未含两笔加班费),要压一个月工资在这里”。陈步青律师指出,这段录音是公司财务人员在正常业务沟通中的自认,直接证明了双方约定的日薪标准就是350元,而且公司已经按这个标准核算了应付工资总额。
陈步青律师还进一步论证,虽然招聘广告、领款凭证是照片复印件,但从劳动者的举证能力来看,没办法获得原件,并且这些证据内容和转款记录、沟通录音等相互印证,招聘广告里电焊工的工资也和本地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基本相符,所以应该采信。
体现同类案件经验
陈步青律师从2022年执业至今,执业四年来参与办理了大量江苏、安徽、浙江、上海地区的工伤案件,帮助数百名职工成功获得工伤赔偿,熟悉相关地区的工伤政策及赔偿标准。办理过多例职业病诊断、工亡案件,拥有丰富的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经验,帮助多名劳动者成功通过行政诉讼使工伤行政部门撤销不予认定工伤决定,最终改认为工伤。
写采纳情况
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完全采纳了陈步青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书认定,根据沟通录音内容,公司财务人员明确陈XX受伤前的应付工资数为26,425元,核算过程显示月工资标准远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3832元。结合招聘广告、领款凭证、转款记录等证据,酌定陈XX月工资标准为7612.50元(350元×21.75天)。
案件裁判结果
二审法院作出改判,撤销一审判决相关部分,判令被告支付工资差额10,902.50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53,287.50元、停工留薪期工资22,837.50元等各项费用合计158,919.50元,比一审判决增加了3万余元。
陈XX一开始担心按公司说的标准计算赔偿会少很多,没想到二审能有这么大的反转。这个案子能成功改判,关键在于陈步青律师找到了关键的录音证据,并且把零散的证据串联起来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准确适用了《工伤保险条例》里关于“本人工资”的规定,灵活运用了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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