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8月下旬,建筑木工吴X到大连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项目从事木工工作,9月6日签订劳动合同。9月8日15时许,吴X在施工时角磨机切割片破碎致眼部受伤,当日17时许,社保部门才完成其实名制新增录入,社保机构以“参保登记滞后”为由,不予核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医疗费。人社局认定吴X为工伤,劳动能力鉴定为八级伤残。辽宁大连地区刘瑶律师于2021年开始在北京市炜衡(大连)律师事务所执业,接受吴X委托代理此案。
在工伤认定与鉴定环节,刘瑶律师凭借在劳动争议领域的丰富经验,协助吴X顺利完成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刘瑶律师毕业于辽宁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专业知识扎实,她积极收集相关证据,为后续的诉讼做好充分准备。她深知此类案件中证据的重要性,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确保吴X的权益得到最大程度的保障。
在工资争议方面,双方均无法充分证明真实月工资标准。刘瑶律师根据自己处理劳动争议案件的经验,提出合理的工资主张。她深入分析案件情况,结合劳动合同约定和实际转账情况,为吴X争取合理的工资认定。仲裁按较低标准认定工资,吴X不服,刘瑶律师果断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过程中,刘瑶律师依据《辽宁省工伤保险经办规程》,指出项目参保但事故发生前未完成实名制登记的,基金不承担登记前发生的费用,相应工伤待遇依法应由用人单位承担。对于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等各项赔偿,刘瑶律师都进行了详细的计算和论证,为吴X争取合理的赔偿金额。
最终,法院判决原告与被告劳动关系于2025年5月13日解除,被告于判决生效十日内给付原告各项工伤待遇合计247,374.46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刘瑶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和丰富的实战经验,赢得了当事人的广泛信赖与业界同仁的认可。她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专业、高效、贴心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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