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起反诉的期限

最新修订 | 2024-0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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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对此期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在被告答辩期间提出反诉是最适宜的时期,最迟提出的时间以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进行提出。
提起反诉的期限

一、受理反诉的条件:

首先原告与被告是反诉案件的直接厉害关系人,且反诉的被告身份明确,有明确的事实和理由及相应的诉讼请求,受理本诉案件的法院有受理反诉案件的管辖权(除非反诉案件由其他法院专属管辖),且反诉案件与本诉案件必须使用同一种诉讼程序,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原被告基于同一事实理由产生的诉讼请求。

二、提起反诉的期限:

我国对此期限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是根据司法实践,一般在被告答辩期间提出反诉是最适宜的时期,最迟提出的时间以应在一审辩论终结前进行提出。但是根据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相关现实情况,某些案件进行法庭审理时之后,还可能存在重新收集到新郑证据,或者是出现新的证人,且某些案件本身事实比较复杂,涉及标的额较大,在一审辩论终结后,也可以允许被告提出反诉。如果一味追求案件办案效率而不允许被告提出反诉,可能造成案件在执行过程中难以执行,而如果直接受理反诉,可能在反诉得到支持情况下,本诉与反诉相抵消,最终案件直接得到解决,更好的节约了,司法资源。所以一旦遇到这种情形,法官根据自由裁量,为案件审理执行做充分考虑,可以允许被告在一审案件判决或者裁定之前提出反诉。

三、受理反诉的结果:

1.法院受理后的工作,本诉的的诉讼当事人地位进行兑换,也即本诉被告变成反诉原告,法院再向当事人送达反诉的诉讼文书,并给予一定的举证和答辩期限。注意本诉的诉讼程序与反诉的诉讼程序要一致,本诉与反诉可以一起开庭,也可以分别开庭,可以一并审理,并且判决。同时反诉具有独立性,不依附于本诉,即本诉撤销案件之后,反诉不自动撤销,如果反诉原告不申请撤销案件,那么反诉案件将继续审理。且反诉具有一定的对抗性,表示进行反诉后,可能导致本诉失去意义,或者说反诉可以吸收,吞没本诉所提出的诉讼请求,致使本诉主张得不到支持。

2.缴纳诉讼费,其缴纳标准按照申请的诉讼标作为标准进行记算,由反诉的原告先行垫付。

四、不受理反诉的结果:

案件在一审审理过程中,如果案件当事人提出的反诉申请,经法院对审查,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反诉当事人收到法院提出的不予受理反诉裁定,而该反诉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那么申请反诉当事人可以就该裁定向上级法院上诉,或者另案进行起诉,另诉后就该诉讼请求以作为新的案件进行审理。反诉一般只能在一审案件中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二审或者是再审中进行提出,法院可以就反诉和本诉进行调节,如果调节不成法院则不予受理。其原因是为了不剥夺当事人的上诉权利,因为反诉也具有独立的诉请,其应当享有完整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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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反诉的期限是什么?
提起反诉的期限是:案件受理到法庭辩论结束期间,在这个期间内,当事人是可以根据实际的情况来提出反诉的,但是否可以得到批准,应当由司法机关在对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后才可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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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提起反诉的期限是什么时间?
被告提起反诉的期限是在举证期限届满前都是可以提出的,对于反诉的具体情况,还需要由当事人根据自己的诉讼请求,以及司法审理的实际情况来提交有关材料,由法院决定是否进行反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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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在案件的审理中,有不满的地方是可以提起反诉的,该何时提呢,请问被告提起反诉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
[律师回复] 关于被告提起反诉的期限是怎么规定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同时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与要求、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的情形、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情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提供证据的法律后果。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
  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第三十五条 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第三十六条 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适当延长举证期限。当事人在延长的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仍有困难的可以再次提出延期申请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三十七条 经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组织当事人在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人民法院对于证据较多或者复杂疑难的案件,应当组织当事人在答辩期届满后、开庭审理前交换证据。
  第三十八条 交换证据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指定。
  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经人民法院准许的,证据交换日相应顺延。
  第三十九条 证据交换应当在审判人员的主持下进行。
  在证据交换的过程中,审判人员对当事人无异议的事实、证据应当记录在卷;对有异议的证据按照需要证明的事实分类记录在卷并记载异议的理由。通过证据交换确定双方当事人争议的主要问题。
  第四十条 当事人收到对方交换的证据后提出反驳并提出新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进行交换。
  证据交换一般不超过两次。但重大、疑难和案情特别复杂的案件,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进行证据交换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在一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一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
  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的,应当在二审开庭前或者开庭审理时提出;二审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提出。
  第四十三条 当事人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供的证据不是新的证据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纳。
  当事人经人民法院准许延期举证但因客观原因未能在准许的期限内提供,且不审理该证据可能导致裁判明显不公的,其提供的证据可视为新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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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反诉期限是什么时候?
提出反诉期限是在举证届满前提出来,对于举证的期限可以由双方当事人协商,也可以由人民法院来进行确定,对于当事人在提出反诉时也需要有合法的证据,那么法院才会依法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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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反诉会延期开庭吗
会。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由于当事人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应当同意,并宣布延期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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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诉是什么意思,提起反诉需要什么前提
[律师回复] 对于反诉是什么意思,提起反诉需要什么前提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反诉是什么意思
反诉是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原则的重要体现,是本诉被告所享有的重要权利,是保障本诉被告人民事权益的一项重要制度。
《民事诉讼法》第51条【当事人的权利】: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理解:本条是关于当时人对自己和对方诉讼请求的权利,同时规定了被告反诉的权利。根据该条所处的章节地位,适用系统解释方法,体现出反诉与诉讼请求之间的关联,即反诉具备一种针对原告诉讼请求的对抗性,因此,反诉的的功能之一在于对抗原告诉讼请求的。即要构成反诉,其目的必须具有对抗本诉原告诉讼请求。同时反映出,反诉的主体是本诉被告,但仅就该条来讲,只能说明本诉被告是一个合格反诉的主体之
一,并没有否认其他主体作为反诉主体的资格。
二、反诉的特征
(1)当事人特定性及双重性
由于反诉是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的的反请求,因此反诉的原告即是本诉的被告,反诉的被告即是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当事人是特定的,而且反诉的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地位具有双重性。
(2)请求具有性
反诉具备诉成立的要件,是一种的诉。反诉虽然是在本诉的诉讼程序中被告向原告提出的反请求,但是它并不因此必然地依赖本诉而存在。被告提出的反诉本身具备着的要件,因此即使本诉撤回,反诉也能够存在,也能够作为的案件由审理裁判。
(3)目的具有对抗性
反诉的能使本诉失去意义,吞并或抵消原告的诉讼请求。
(4)反诉的时间具有限定性
提起反诉有严格的时间限制。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问题的若干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三款之规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大多关于反诉特征的归纳,没能把反诉的特征与反诉的条件区别开来,把提起反诉的条件看成了反诉的特征,这给界定反诉的特征带来了很大的局限性。如前所述,反诉是一种的特殊之诉,因此应当将“反诉”和“本诉”加以参照,找出“反诉”不同于“本诉”之处,作为反诉的特征——即反诉与本诉在发动条件上完全不同。除此之外,反诉的最大特点应该在“反”上,这里的“反”揭示了反诉与本诉发生时空的不可逆性,也就是说,只有先存在本诉,反诉才有发生的可能,反诉对本诉在这点上具有依赖性。
(5)反诉和本诉之间要有联系性
基于同一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诉讼请求,或者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对抗的不同的诉讼请求。
反诉之所以在本诉程序中提起,其目的就在于抵消或吞并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以达到维护其自身利益的目的。反诉的请求与本诉的请求相对立,反诉借助本诉的诉讼程序进行,一并审理裁判。
反诉与本诉有牵连。反诉之所以产生和形成,是因为它与本诉有牵连,如果没有牵连则不称其为反诉,而是另外的诉。反诉与本诉的牵连主要表现在:反诉的原、被告与本诉的原、被告为同对一当事人;反诉请求与本诉请求基于同一法律事实。
三、反诉的条件
反诉必须符合民诉的条件
《民事诉讼法》119条规定:
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其他条件
(1)反诉只能是本诉被告向本诉原告提起,而不能对原告以外其他人。
(2)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提起。
(3)反诉与本诉必须是适用同种诉讼程序。
(4)反诉不能是其他专属管辖。
(5)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必须在事实或法律上有牵连。
(6)提起的期限。《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33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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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起反诉开庭时间会改期吗?
提起反诉之后,开庭的时间是可以更改的,要提出明确的理由,说明自己无法按时参加庭审的原因,开庭的时间是由人民法院确定的,在开庭前三天,需要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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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金怎么算,违反竞业限制的赔偿金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实际中,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并无明确规定违约金的计算。不过,双方有约定的从约定,没有约定的根据原公司的损失、公平原则来确定违约金。通常情况下,可以参考如下方式计算以商业秘密被侵害遭受的实际损失作为赔偿额如商业秘密被泄露后客户的丢失,导致应当签订的合同没有履行,为此造成损失的赔偿额。以违约人违反约定所获得的全部收益作为赔偿额比如原先约定好的合作方,被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员工挖走,因此给原公司带来的利益损失。以被擅自公开的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作为赔偿额因员工违约造成某个商业秘密完全公开,该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即为赔偿损失的依据。并且商业秘密的全部价值,可由委托国家认可的无形资产评估机构评定。以约定双倍或多倍返还竞业限制的补偿费为赔偿额按规定,员工违反竞业限制约定,应当向原公司支付违约金,其数额不得超过原公司向员工支付的竞业限制经济补偿的三倍,不过目前该条款已经被删除,但可以作为参考。以违反保守秘密和竞业限制所获得的收益为赔偿额最后,当员工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后,为节省双方的时间跟精力,较为理想的处理方式,就是双方协商处理纠纷。如果确实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的,比如双方都难以确定违约金的,或是根本不知道怎么计算这笔数额的,那么建议可以在必要时找个专业律师介入。约定竞业限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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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反诉,被告可以提出反诉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被告收到原告的状后,经仔细研读,觉得原告不仅没有道理,而且还应向自己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此时被告可以提起反诉。 反诉是指在已经提起的诉讼中,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以本诉的原告为被告,向提出与本诉有直接联系的的诉讼请求,以达到抵销、动摇或者并吞本诉的目的。反诉制度存在的基础是原被告间彼此联系的非单一性以及权利的交叉和重叠。法律规定反诉制度,就是为了保护原被告各自的利益,并使两诉合并审理,达到节省人、财、物,提高诉讼效益的目的。 反诉是特定形式下的一种制度,它具有以下特征: 1.反诉对象的特定性。反诉只能由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提起,即本诉与反诉的双方当事人不增加、不减少,当事人的人数完全相同,只是原告和被告的诉讼地位进行了调换。 2.反诉请求的性。反诉虽然是以本诉的存在为前提的,没有本诉也就不存在反诉,但是,反诉请求也具有性,这种性体现在:反诉具有之诉的要素;被告向原告提出反诉,应按的程序和方式向提出;反诉一经成立,不因本诉的撤回而终结,也不因原告放弃诉讼请求而失效。 3.反诉目的的对抗性。被告之所以提出反诉,其目的就是为了对抗本诉原告的诉讼请求,这种对抗包括动摇、抵销或并吞原 告的诉讼请求,使原告的请求全部失去作用,甚至迫使本诉的原告对自己履行一定的义务。 4.反诉请求理由的牵连性。这种牵连性包括客观法律关系或法律事实的联系,也包括主观权益上的联系。如果两诉之间毫无联系,则反诉不能成立。 反诉的提起须满足以下条件: 1.反诉必须向审理本诉的提起。只有向同提起才能达到反诉的目的,本诉和反诉也才能合并审理。 2. 反讼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和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讼与本诉必须属于同一诉讼系列,并适用民事诉讼的同一诉讼程序。如果反诉不属于民事诉讼系列,则反诉不能成立;同时,如果反诉适用特别程序,而本诉适用普通程序,则反诉也不能成立。 3.反诉只能在一审判决作出前提起,二审中不能提起反诉。 4.对反诉能否提起再反诉,也就是说,在本诉被告提起反诉后,本诉的原告即反诉的被告人可否被允许对此再提出反诉的问题。我们认为,原告向人民提讼,受理后,诉讼程序即行开始。在诉讼中,本诉的被告可以对原告提出反诉,本诉的原告也可以再对被告提出其他诉讼请求,如此循环往复,只要符合诉讼的条件,符合两便原则,都是可以的,但是不必称为再反诉,它只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的几个诉讼请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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