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某印务公司与向女士、王XX返还财产纠纷案(二审)中,案件争议焦点在于被告扣除原告货款的行为是否合法。被告提出“扣除的是借款利息”与“代公司扣税”的双重抗辩。湖北西陵律师事务所的曾波律师,执业证号为14205200210825490,自2002年开始执业,他代理原告进行了有力反击。曾波律师主张双方债务已清结,被告无权私自扣划货款。在二审中,他重点论证了被告提交的“公司扣税说明”与一审自相矛盾,且不符合常理,坚持要求被告个人承担返还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债权债务关系及不当得利的相关规定,曾波律师向法庭呈现被告扣款无法律依据,系个人行为的观点。最终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认定被告向女士扣款无法律依据,应由其个人返还原告货款5000元及利息、邮寄费。
康XX、任XX与被告刘XX继承纠纷案里,争议焦点是任XX名下房产的遗嘱是否有效以及财产如何分割。原告认为该房产为家庭共有财产,任XX的遗嘱处分了共有财产,侵犯了原告的权益。曾波律师代理被告刘XX,面对原告提出的收养关系、抚养关系等复杂事实,进行了有力的法庭辩论。他主张原告康XX已被他人收养,与生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原告任XX虽被抚养,但对房产贡献不足。通过提交购房合同、证人证言等证据,构建了严密的证据链,力证任XX遗嘱的合法性与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收养关系、遗嘱继承等相关法律规定,曾波律师向法庭阐述了被告应合法继承房产份额的观点。法院最终判决认定任XX的遗嘱部分有效,被告刘XX根据遗嘱继承任XX的房产份额,享有讼争房屋77%的份额,原告康XX、任XX分别享有11%和12%的份额。
某通信公司与某实业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二审)中,争议焦点在于定金是否成立以及损失计算是否合理。上诉人某实业公司提出“定金不成立”、“损失计算不合理”等上诉理由。曾波律师作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针对上诉理由进行了逐条反驳。他主张双方合同明确约定了定金条款,且被上诉人已实际支付;对于损失部分,通过详实的证据链(包括火灾事故证明、赔偿协议等)证明了损失的客观存在与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合同定金、违约责任等相关规定,曾波律师向法庭论证了上诉人违约事实清楚,其上诉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的观点。二审法院采纳了曾波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认定因上诉人收款后出具的是预付款收据,定金条款未实际履行,撤销了一审关于双倍返还定金的判决;但对于被上诉人主张的误工损失,法院认为证据充分,予以支持,最终判决上诉人赔偿被上诉人各项损失合计9364元。
聂XX与某物业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二审改判)中,争议焦点是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是否合法以及违约金是否应支付。上诉人某物业公司要求被上诉人聂XX全额支付物业费及违约金。曾波律师代理被上诉人,主张物业公司的收费标准违反了政府指导价,且存在重复收费(单独收取电梯费)的嫌疑。在庭审中引用了《价格法》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详细规定,论证了合同中关于价格条款的无效性。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曾波律师向法庭阐述了应按政府指导价标准支付物业费且不应支付违约金的观点。二审法院采纳了曾波律师的部分辩护意见,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聂XX按政府指导价标准(含电梯费)支付物业费,驳回了物业公司关于违约金的全部诉讼请求。
曾波律师毕业于武汉大学法学本科专业、华中科技大学经济法学硕士,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宜昌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在二十五年的律师执业生涯中,累计承办案件已逾数百件,深耕于民商领域,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尤为专精于合同案件。他长期专注于各类法律争议解决,凭借扎实的法律知识、严谨的逻辑思维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不同类型的案件中为委托人争取到了合法权益,坚持以真实证据推进案件,经手多起同类细节关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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