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很多高档小区的绿化带都采用五颜六色的大理石地砖美化环境,在北方的冬天气温寒冷大雪纷飞,很多居民(小区业主)在穿越小区绿化带时都不慎摔倒,甚至造成了严重的骨折,送至医院接受治疗。
小区业主纷纷把物业告上法院,原告(业主)认为被告(物业)有责任义务及时对自然灾害导致的隐藏安全隐患不禁要采取警示提醒,同时还要采取一定的排除隐患措施,不应该只顾及小区环境的优美,用不防滑的大理石地砖铺在行人道上,还不及时清理砖面上的积雪,故造成了严重的人身伤害,原告(业主)请求法院判决:被告(物业)应承担原告医疗费以及人身损害赔偿费。
被告(物业)辩称,冬天下雪,被告(物业)都会及时打扫积雪,并且立有警示标,从来不会置之不理;原告(业主)也无法用确凿的证据证明此次受伤是因为大理石砖上的积雪所造成,所以无法把责任推脱到被告(物业)没有履行职责义务上,原告(业主)与被告(物业)自然人间不存才相互管理的关系,被告(物业)无责任对原告(业主)自然人人身安全负责,希望法院驳回原告(业主)诉讼请求。
法院根据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小区内的物业管理企业应该遵守业主与物业企业签订的物业服务管理合同的所有服务条例,物业管理者更应该遵守物业管理条例,协助企业做好本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的安全防范等工作,对安全义务做到尽职尽责,此安全义务包含了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如果因为物业管理者管理上面的缺失,直接或间接造成本小区业主的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损害的,此物业管理企业应受到相应的法律责任。
上述案件中,原告(业主)在所居住的小区内由于积雪路滑导致不慎跌倒造成人身安全受到危害,间接导致财产安全受损,若证据不全存在瑕疵,不能证明被告(物业)侵权的事实,原告(业主)还需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原告(业主)当人安全以及财产安全本小区物业管理范围内受到损害时,应及时对人身安全以及财产安全受损进行事实举证,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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