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与他人结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存在

最新修订 | 2024-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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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丈夫与他人结婚的离婚损害赔偿是存在的,《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夫妻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当然构成重婚,夫妻一方虽未经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的同样构成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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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与他人结婚离婚损害赔偿是否存在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1、重婚。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与他人结婚的违法行为。夫妻一方与他人登记结婚当然构成重婚,夫妻一方虽未经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生活的同样构成重婚。重婚是对一夫一妻制的最严重破坏,违背了夫妻之间相互忠实的义务,夫妻另一方因此理应要求过错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新《民法典》将重婚列入损害赔偿的事由中,要求责任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是对重婚者重婚行为的处罚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有配偶者不论以何种名义与他人同居,均应纳入此处所称同居之列。有配偶者负有与配偶对方共同生活的义务 , 即使因某种正当理由免除同居,在婚姻关系依法解除前,均不得与他人同居。否则行为构成违法。因此,已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对婚姻义务的违反,应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3、实施家庭暴力。夫妻一方对另一方实施了家庭暴力并导致离婚,则行为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虐待是对受害人人身权益的严重侵犯,夫妻一方有虐待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虐待行为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同样,夫妻一方有遗弃家庭成员行为的,无过错方同样有权请求损害赔偿。民法典的这一规定,从法律上界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离婚精神损害赔偿适用范围,只有具备其中之一情形的,无过错方才可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否则无过错方不可要求损害赔偿。

承担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只要有关的当事人进行提请赔偿,有关部门的介入就会进行处理,但是有关的前提是自己的满足有关的法律规定,有关的程序才能操作,因此自己需要注意起其中的细节,只要自己积极的践行,就可以有效的处理,自己不需要过度的担心,进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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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可以并存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能否并存
可以并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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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两者可以并存的更为主要的原因是,实际履行虽具有实现当事人订约目的的功能,但是,仅仅适用实际履行仍不足以弥补债权人的损失,如果不对债权人因即使实际履行仍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不仅不能保护受害者的利益,而且也不能有效地制裁违约当事人,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而且,对受害人来说,在其他补救方式特别是损失赔偿能够有效地维护其利益的情况下,完全可以放弃实际履行方式,而仅采用损害赔偿方式。
在实践中,值得注意的是损失的计算,如已采取实际履行或其他补救措施的,适用这些方式所弥补的损失应从全部损失中扣减。还要注意合同法第条的规定,确定损失的范围及违约行为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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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般法定赔偿范围。依照法律的一般规定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三、特别法定赔偿范围。由法律基于特殊的立法政策而特别规定的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3条第2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即双倍赔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适用的原则,在有特别法可依的情况下,应当优先使用特别法,即优先适用特别法定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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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丈夫吸毒,我提出离婚可以要求损害赔偿吗
[律师回复]
一、吸毒不会有离婚损害损害赔偿,吸毒的离婚财产分割,参照一般的财产分割处理。
一般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后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
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根据法律的规定,只有过错方有上述法定情节,无过错方提起赔偿请求,才可能会支持。
二、夫妻财产分割的原则离婚财产分割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是指离婚时依法将夫妻共同财产划分为各自的个人财产。现行《婚姻法》第17条到第19条明确了夫妻共同财产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以列举式和概括式的方式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内容,该法也规定了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有协议分割和判决分割两种做法。离婚时,双方有合法婚姻财产约定的,依约定。一方的特有财产归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财产一般应当均等分割,必要时亦可不均等,有争议的,人民应依法判决。
(一)男女平等原则。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二)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四)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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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妻子怎么合法调查丈夫存款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有权调查他人私人银行账户的只有公安、等法定的职能部门,其他人无权进行调查,否则就是侵犯隐私。但是当妻子想调查丈夫的私人银行账户到底有多少私房钱时,该怎么做才合法呢?
调查存款的方式方法有哪些
1、如果夫妻双方还住在一起的,可以在对方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发现对方存折或者银行卡,将相关财产复印或将号码抄下来。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的,但具体知道哪家银行开的户,一般也可以查询到储蓄信息。
2、如果需要走正当的途径的,则可以通过开具的调查令或申请调查。不过,在某些地区,很多银行会拒绝律师持出具的调查令进行存款调查。因此,只能选择申请调查。但是,在生活中,由于业务比较忙,心有余而力不足,很可能会忽略掉当事人的申请。
3、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对方的存款。此种行为对银行内部的朋友风险比较大,因为对他们有着保护顾客隐私的要求。如果存在风险,一般银行内部人员也是会拒绝的。
4、通过调查公司查询对方的存款。对于想要聘请专业的调查公司调查的,还是慎重。因为,调查公司的地位在法律上还有争议,有的可能就对调查公司调查的结果不予认可。
注意事项
另外,没有经验的当事人或律师只会申请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没有申请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储蓄余额,而对于取款的历史记录不再过问,就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因此,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打印存取款明细。
故在申请调查时,建议将“打印取款明细清单”写进申请书中,因为只有一个存款多少的证明是不起丝毫作用的。如果对方在调查前将存款取出,则调查的结果将毫无意义。
妻子怎样合法调查丈夫存款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妻子怎样合法调查丈夫存款问题解答如下, 在我国有权调查他人私人银行账户的只有公安、等法定的职能部门,其他人无权进行调查,否则就是侵犯隐私。但是当妻子想调查丈夫的私人银行账户到底有多少私房钱时,该怎么做才合法呢?
调查存款的方式方法有哪些
1、如果夫妻双方还住在一起的,可以在对方没有防备的情况下,发现对方存折或者银行卡,将相关财产复印或将号码抄下来。如果不知道对方开户账号的,但具体知道哪家银行开的户,一般也可以查询到储蓄信息。
2、如果需要走正当的途径的,则可以通过开具的调查令或申请调查。不过,在某些地区,很多银行会拒绝律师持出具的调查令进行存款调查。因此,只能选择申请调查。但是,在生活中,由于业务比较忙,心有余而力不足,很可能会忽略掉当事人的申请。
3、通过银行内部查询对方的存款。此种行为对银行内部的朋友风险比较大,因为对他们有着保护顾客隐私的要求。如果存在风险,一般银行内部人员也是会拒绝的。
4、通过调查公司查询对方的存款。对于想要聘请专业的调查公司调查的,还是慎重。因为,调查公司的地位在法律上还有争议,有的可能就对调查公司调查的结果不予认可。
注意事项
另外,没有经验的当事人或律师只会申请调查银行存款情况,没有申请打印自开户以来的存取款明细,法官一般只要求银行打储蓄余额,而对于取款的历史记录不再过问,就有可能使得对方在查询之前取走的存款被隐蔽掉,因此,提醒当事人一定要在申请调查取证申请书上请求打印存取款明细。
故在申请调查时,建议将“打印取款明细清单”写进申请书中,因为只有一个存款多少的证明是不起丝毫作用的。如果对方在调查前将存款取出,则调查的结果将毫无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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