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案件背景
2021年9月5日,曾XX进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从事批灰工作。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为曾XX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XX工作时从铁架摔落,右跟骨粉碎性骨折,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到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和劳动关系的事没谈拢,曾XX先申请劳动仲裁,又不服仲裁结果起诉到一审法院,提出了多项赔偿诉求。一审法院支持了曾XX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护理费、病假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涉及金额101184.97元。
二、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是否该支付
法院查明的事实:曾XX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病案资料,XX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
双方各自主张:XX公司主张曾XX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其脚部受伤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且后期住院系治疗自身疾病,相关护理与工伤无关。曾XX方则认为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采纳了曾XX方的意见。因为按照规定,结合曾XX的出院医嘱和病案资料,以及XX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事实,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认定护理费15714元并无不当。
(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该支付
法院查明的事实:有工伤认定决定书、XX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XX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证据,XX公司未提交与唐XX系承包关系的证据。
双方各自主张:XX公司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XX系唐XX聘请,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因曾XX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曾XX方认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不因劳动者工伤而免除,且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工资组成部分,应作为二倍工资差额的计算依据。
法院最终认定:法院支持了曾XX方。明确XX公司与曾XX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XX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以双方确认的320元/天为标准核算月工资9600元,并据此计算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合理有据。
三、整体判决结果
2023年12月19日,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曾XX顺利保住了一审判决支持的全部核心权益,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
四、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这能避免很多纠纷。发生工伤后,要及时收集和保存相关证据,像病历、诊断证明等,这些对后续索赔很关键。用人单位也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合同,按规定为劳动者提供工伤保险,积极承担应有的责任。
五、结尾
这起劳动争议案件,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劳动者曾XX成功获得了应有的赔偿,合法权益得到了保障。在这个案子中,邓泳怡律师发挥了重要作用。她拥有广东海洋大学法学本科学历和中国政法大学民商法学在职研究生学历,这为她处理复杂的劳动纠纷案件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执业以来,她处理各类案件100余起,丰富的实战经验让她在本案中精准把握二审争议焦点,全面梳理核心证据链条,专业运用法律规则,高效应对二审庭审,最终帮助曾XX赢得了官司。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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