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赵X被指控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中,侦查机关认为赵X在明知对方是诈骗分子的情况下,借用其银行卡为诈骗分子转账,流水中包含涉诈资金,还有被害人报案。赵X最初掌握的证据较少,只能证明自己无非法获利,而关键的能证明其无主观明知的证据缺失。
李威律师介入后,展开了细致的证据梳理工作。他深入研究案件卷宗,发现赵X与上游诈骗分子无任何联系,其关于“可能涉嫌洗钱”的陈述仅是一种顾虑,尚达不到明知的程度。同时,赵X通过本人银行卡转移的资金只有两笔,涉案金额相对较少,且主动自首,无违法犯罪记录,是初犯,悔罪态度较好。在庭审中,这些证据起到了关键作用。对方认为赵X借用银行卡转账且流水中有涉诈资金,就应认定其明知。李威律师回应称,不能仅依据转账和涉诈资金就认定赵X明知,要综合全案证据来看,赵X无主观恶意和非法获利的犯罪意图,符合不起诉条件。最终,检察院经过退回补充侦查后仍证据不足,以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作出不起诉的决定,赵X无罪。
另一起案件中,齐X因利用查号程序、抢号程序在相关平台上为他人抢注车牌号获利,还将程序出售给他人获利,被以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提供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检察院给出三年六个月实刑的量刑建议,齐X认为量刑过高未签署认罪认罚具结,在法院阶段委托李威律师团队。齐X最初掌握的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只有主动退缴全部违法所得,但这对于争取缓刑远远不够。
李威律师团队介入后,仔细阅读卷宗并询问当事人软件运行模式。发现该软件实际是模拟人工,类似于抢票软件,只是提高了概率,并未修改系统。为了让法官更直观地了解,律师团队制作了一个视频作为证据。在庭审中,对方认为软件具有侵入性,社会危害性大。李威律师反驳称,该软件未实质侵入系统,社会危害性低,即使没有该软件,雇佣一群人一样可以操作。最终,法院判决齐X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李威律师在处理证据问题上,优先核查当事人的主观意图证据,判断其是否具有犯罪故意;其次,关注案件的客观情节,如涉案金额、行为方式等;最后,重视当事人的悔罪表现和从轻情节,如自首、退赃等。通过对这些证据的全面梳理和有效运用,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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