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刑事辩护领域,有众多复杂且具有挑战性的案件,其中刑民交叉案件尤为棘手。以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为例,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由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虽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租赁设备,但却将其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涉及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之后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既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张某作为被告,其核心诉求是希望检察机关认定自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避免刑事追诉。这起案件存在多个办案难点。首先,证据方面,案件涉及大量的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记录,证据零散且复杂,需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去梳理。其次,主观意图的判断存在困难,如何证明张某不具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是关键。再者,刑民边界的界定模糊,此类案件容易在民事违约和刑事犯罪之间产生争议。
从2009年开始执业的李鉴春律师,处理过众多刑事辩护案件,对这类刑民交叉案件有丰富的经验。在审查起诉阶段介入后,李律师立即围绕案件事实与证据体系展开系统性、针对性的辩护工作。他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在辨析主观意图方面,李律师重点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同时,李律师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此外,李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推动检察机关对案件定性进行审慎审查。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类似的精准辩护思路,在万XX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得到了进一步体现。2022年10月9日,居住在周口市的被害人刘X报案称在网上被诈骗,其中一笔10000元转入万X名下的银行卡。经公安机关侦查查明,2022年10月以来,万X在明知他人利用银行卡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情况下,按微信昵称为“球财有道”的指示,提供其本人名下3张银行卡,以及其堂兄万X、表哥童某的2张银行卡用于转账、取现,并利用其本人抖音、京东账户协助资金流转。涉案资金转入共计203420元,转出158937元,取现123200元;其中查实属于犯罪资金的数额为90955元,万X从中获利4000元。
万X作为犯罪嫌疑人,其诉求是希望能获得从轻处理。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涉案资金流转频繁,证据收集和梳理难度大,且万X涉共同犯罪,认定其从犯地位和情节轻微存在挑战。李鉴春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展开系统化、分阶段的辩护工作。在审查批捕阶段,李律师第一时间会见万X,全面了解案情,确认其在共同犯罪中仅起辅助作用,系从犯,且为初犯、偶犯,无前科。同时,动员家属主动退赔8000元,并劝导万X认罪认罚,为从宽处理奠定基础。之后,李律师及时向承办检察官提交《不予批捕法律意见书》,重点论证其从犯地位、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不符合逮捕必要性条件。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意见,依法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随即对万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在审查起诉阶段,李律师持续跟踪案件进展,结合万X的悔罪表现,向检察机关提交了《建议适用缓刑法律意见书》。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建议,在起诉时提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的量刑建议。到了审判阶段,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检察机关量刑建议,判决万X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还有熊X涉嫌偷越国境罪不起诉案。熊X与汤X、江甲、张X、雷X等七人,以获取三个月以上境外居留记录,办理国外驾驶证转换国内驾驶证为目的,于2018年9月9日、2018年12月19日,在钟某、陈某组织下,在广西东兴附近先后两次采取翻越边境护栏方式偷越国境。熊X于2024年1月18日主动至岳阳市公安局君山分局投案,后依法被移送太康县公安局,并办理取保候审。
熊X作为犯罪嫌疑人,希望能避免被起诉。这起案件的难点在于涉案时间跨度长,行为次数明确,需要准确界定行为的性质和情节。李鉴春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接受委托后,通过系统阅卷、法律研判及政策分析,从事实、情节与政策三个维度构建不起诉辩护体系。李律师指出,熊X偷越国境的目的系为办理驾驶证转换手续,在国外停留时间短,未从事任何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动机与危害性显著区别于以非法就业、走私、诈骗等为目的的偷渡行为。同时,全面梳理从宽情节,熊X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依法构成自首;无违法犯罪前科,一贯表现良好;涉案时间为2018年,行为已过多年,期间未再实施同类行为。李律师还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慎押、慎捕、慎诉”的司法政策,以及关于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依法从宽处理的指导意见,论证本案符合“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法律精神,具备不起诉的实质条件。之后,李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进行专业沟通,阐明观点,并正式提交《不予起诉法律意见书》,系统论述事实、情节、法律与政策依据,建议对熊X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最终,检察机关采纳了李律师的意见,依法对熊X作出不起诉决定。
律师价值
在上述案件中,李鉴春律师展现了独特的作用。在证据重构方面,面对证据零散复杂的情况,如张某案中的设备租赁、使用和转移记录,万X案中的资金流转记录,李律师通过全面阅卷、调取相关材料等方式,细致梳理证据,拼出完整链条。在时机把握上,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介入,如张某案和熊X案,能在关键节点影响检察机关的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在法律适用上,准确区分刑民边界,如张某案中明确案件属于民事纠纷,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的结果。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民交叉案件,法院更注重对当事人主观意图的判断和刑民边界的界定,避免将民事违约过度升格为刑事犯罪。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件中,对于从犯、初犯、偶犯,且有退赃退赔、认罪认罚等情节的,会倾向于从轻处理。在偷越国境案件中,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且符合刑事政策的,会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结尾
回到中普通人对于合同履行纠纷演变为刑事犯罪的困惑,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李鉴春律师在面对此类案件时,能够全面核实证据,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明确刑民边界。在审查起诉阶段及时介入,通过提交专业意见和证据线索,影响检察机关的决策。在多个案件中,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不起诉、不予批捕、缓刑等结果,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律师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换一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