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林先生和陈女士是夫妻,林先生与林某是叔侄关系。2017年12月,林先生与原业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全额支付购房款。因陈女士对购房事宜有矛盾,不同意办理贷款及过户,林先生便与林某协商,将房屋产权暂登记在林某及其妻子彭女士名下,林某还出具了《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林先生夫妇为实际产权人,承诺配合过户。
后来,林先生夫妇想将房屋过户回来,彭女士却拒绝配合,林某虽同意但因妻子反对无法履行。林先生夫妇无奈之下,委托刘汉涛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
诉讼中,林某夫妇辩称房屋是双方共同出资,林先生已收回购房款,《房屋产权确认书》并非真实意思表示,且房屋已办理抵押贷款,他们才是真实产权人。第三人信用社则称抵押合同有效,原被告约定不能约束他们。
刘汉涛律师接受委托后,系统梳理了关键证据链。通过《房屋买卖合同》和付款凭证,证明林先生支付了全部购房款;《房屋产权确认书》明确林先生夫妇为实际产权人;通话录音中林某承认房屋由林先生出资,因陈女士不同意才登记在他们名下,且愿意配合过户;林先生夫妇持有房屋钥匙和原始产权证原件,林某夫妇是通过挂失补办新证办理抵押,这不符合真实产权人的做法。
面对林某夫妇“共同出资85万元”“已返还购房款”的抗辩,刘律师逐笔分析转账记录,指出其陈述矛盾,款项与购房款不符,转账零碎且双方还有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无法证明用于支付购房款。
在庭审中,刘律师还运用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强调若房屋已转让,原始产权证和钥匙不应由林先生夫妇持有,林某夫妇也无需挂失补办新证,增强了法官的内心确信。同时,针对被告“《房屋产权确认书》系为缓解夫妻矛盾不得已出具”的辩解,刘律师指出该说法违背逻辑,法院最终采纳了他的观点。
此外,刘律师在起诉之初就申请对涉案房屋进行诉讼保全,查封房屋,防止林某夫妇在诉讼期间转移或处分房产。虽然房屋已被抵押给信用社,但刘律师先行确认物权归属,为后续解决抵押问题、要求被告涤除抵押权并配合过户预留了法律空间。
最终,法院全面采纳了林先生夫妇的证据链,认定林某夫妇的抗辩理由不符合常理,判决确认房屋归林先生夫妇所有。
对于普通人来说,借名买房存在诸多风险。在这类纠纷背后,往往容易忽略证据的收集和保存。因此,首先需要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其次,要保留好出资证明、产权确认书等关键证据;一旦发生纠纷,应及时咨询律师,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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