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国家赔偿条件具体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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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2、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即已经侵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定该行为违法,或已被撤销)。3、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过复议程序。4、属于法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5、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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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国家赔偿条件具体有哪些

(1)赔偿请求人应当是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受到损害的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及其他有抚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受到损害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2)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是因自身或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机关及其职能部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两个以上机关共同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两个以上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3)有具体的赔偿请求和受害的事实根据。

(4)被侵权事项已经依法确认(即已经侵权机关或其上级机关确定该行为违法,或已被撤销)。

(5)已经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或已经过复议程序。

(6)属于法定的国家赔偿范围和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7)符合法律规定的期限。

赔偿请求人应当递交赔偿申请书一式四份,赔偿申请书应当写明受害人的基本情况、具体的要求、事实根据和理由、申请的时间。赔偿请求人书写申请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口头提出申请的,应当记入笔录,并填写《口头申请赔偿登记表》一式四份,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

二、国家赔偿申请书怎么写

国家赔偿申请书

(向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国家赔偿用)

赔偿请求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赔偿义务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复议机关:……(写明名称、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写明姓名、职务)。

×××(赔偿请求人姓名或名称)因……(申请国家赔偿的案由),申请×××(赔偿义务机关名称)……(申请国家赔偿的具体要求)。

……(事实与理由:主要是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权造成赔偿请求人合法权益损害的事实和根据;已经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国家赔偿、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认为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作出决定错误的理由,或者逾期不作出决定的事实和证据;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获得国家赔偿的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此致

×××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

附:……(本国家赔偿申请书副本三份和有关法律文书及证明材料目录)

赔偿请求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

国家赔偿里面其实包括了很多方面,最常见的刑事赔偿其实也是属于国家赔偿中的一部分。而在申请国家赔偿之前,需要先搞清楚应该向哪个政府部门或者机构提出申请,而此时需要事先准备好哪些申请材料。对于国家赔偿的数额,每年其实最高检都会根据具体的经济情况作出一定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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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老叔好像给人做担保,现在出了点事情,涉及到担保法解释82条规定了,我想了解一下担保法82条的具体信息,谢谢
[律师回复] 本法所称留置,是指依照本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释义】本条是关于留置和留置权的规定。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财产,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等到清偿。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对已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留置权是我国经济生活中较普遍存在的一种合同担保形式。如在加工承揽合同关系中,经双方约定,定作人不按期或者不如数给付加工费,承揽人即可对其财产取得留置权;又如,在货物运输合同中,托运人或收货人不按规定交付运费或其他费用时,承运人即可对承运货物取得留置权等。留置权设定的目的,是督促债务人及时履行义务,在债务人清偿债务之前,债权人有占有留置物的权利。当规定的留置期限届满后,债务人仍然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照法律规定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留置物,并从所得价款中得到 清偿。如果债务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了义务,债权人应当返还留置物,不得滥用留置权。例如,甲把借来的手表弄坏了拿到修理店修理,如果修理后甲不付钱,那么修表店对甲拿来修理的手表,就有留置权。例如上例中在甲支付修理费以前,即使其请求返还,修表店也可扣留不还。在债务人超过法定期间仍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即可就留置物受偿,以满足其债权。担保法解释82条规定中的留置权具有以下三种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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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留置权属于他物权,留置权人有从留置的债务人财产的价值中优先受偿的权利;
(3)留置权是一种法定担保方式,它依法律规定而发生,而非以当事人之间的协议成立。
留置权成立的要件:
(一)留置的财产须是债权人以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1.留置的动产必须是依合同约定合法占有。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必须是债权人通过合法方式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根据本条规定,是依主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因此,
(1)不是依法占有债务人的财产,不得行使留置权。如债权人以侵权行为占有债务人动产的,不得成立留置权;
(2)也不是一切合法占有他人财产都可以成立留置权,如无因管理人占有他人财产,虽属于合法占有,但不得成立留置权;
(3)不是依任何合同占有债务人的财产都可以行使留置权。如买卖合同中,买方依合同占有卖方的财产,就不能行使留置权。只有依照本章第八十四条规定的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权人才有留置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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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留置权的财产必须是动产。依本条规定,债权人按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才有权留置该动产。如建筑工程合同,就其实质看,也是一种加工承揽合同,但承揽人对该建筑物不得留置。留置权人具有的优先受偿权,是指债权人在债务人届期不履行债务时,就留置的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的方式将留置物变价,其债权首先全部得到受偿的权利。所谓优先受偿权是相对于一般债权而言的。在一般情况下,若债务人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普通债权人时,各个债权都应得到清偿,如果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所有的债务时,各债权人只能按债权的比例受偿。但是,享有优先受偿权的债权人,它可以首先从债务人的财产中得到全部受偿,只有在享有优先受偿的债权得到清偿后,有剩余的财产情况下,其他的债权人才能在剩余的部分中按比例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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