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A遭遇了交通事故,身体受了伤,光是医疗费就花了15595.12元。经过鉴定,构成了十级伤残。肇事车辆在被告A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原告A就委托了江西汝河律师事务所的魏建明律师,把被告A及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一共是124196元。一开始,原告A心里特别没底,毕竟涉及这么多赔偿项目,而且保险公司肯定也不会轻易就赔。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A96259元,被告B赔偿1285.12元。可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了上诉。保险公司的主张还不少,说不应支持误工费,觉得伤残鉴定得重新进行,还说不该支付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还预交了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48元。这时候,原告A更焦虑了,担心之前好不容易争取到的赔偿又没了。
魏建明律师接受委托后,做了不少工作。他先是根据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标准,把原告A的各项损失,像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都精准地核算了一遍,保证诉讼请求的金额既合法又合理,还有依据。同时,他帮着委托人收集了好多关键证据,像村委会出具的务农证明、医疗费票据、住院病历、伤残鉴定意见书、交通费凭证等等,这些证据为各项赔偿请求提供了充分的事实依据。
针对保险公司“原告超法定退休年龄不应支持误工费”的主张,魏律师重点举证,证明委托人虽然年满65周岁,但他是农村居民,还在从事农业生产,有实际劳动能力,因为交通事故受伤确实有误工损失。他还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强调误工费的认定是以“实际误工损失”为核心,不是看法定退休年龄。最终成功说服一、二审法院支持了13028元的误工费。
对于保险公司提出的“鉴定时机不符,应重新鉴定”的异议,魏律师先核实了鉴定机构及人员的法定资质,确定鉴定程序合法。接着,他和鉴定机构积极沟通,让鉴定机构出具书面回复,明确“内固定物未跨越关节、无需取出,鉴定时骨折已愈合”的关键事实。最后,他还申请鉴定人出庭作证,让鉴定人当庭回答法院及保险公司的提问。一、二审法院都采纳了魏律师的意见,没支持保险公司重新鉴定的请求,认可了十级伤残的鉴定结论。
在精神损害抚慰金方面,针对保险公司“不应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主张,魏律师援引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及江西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相关规定,指出委托人构成十级伤残,而且在交通事故中没有任何过错,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法定赔偿项目,符合当地司法实践。最终成功说服法院支持了这个诉求。
到了二审,魏律师针对保险公司的全部上诉理由,一个一个地进行专业、严谨的答辩。他结合证据和法律规定,全面反驳了保险公司的无理诉求。最终,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A虽然超法定退休年龄,但有劳动能力,误工损失确实存在,误工费应该支持;伤残鉴定机构和人员有法定资质,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意见有效,不用重新鉴定;原告A构成十级伤残,5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是法定赔偿项目。二审法院驳回了保险公司的全部上诉请求,维持了一审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032.48元由保险公司负担。
一开始原告A担心赔偿拿不到,经过魏律师的努力,不仅维持了一审判决的96259元赔偿,还争取到了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全额的伤残相关赔偿。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在于魏律师精准的损失核算、充分的证据收集以及对各项争议点的专业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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