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中止应当如何处罚?

最新修订 | 202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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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国刑法对中止犯采取必减免主义。对于中止犯,只要其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结果,则定其罪而免其刑。如果其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的,则应当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行为的肯定和鼓励。
犯罪中止应当如何处罚?

一、犯罪中止应当如何处罚

我国刑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据这一规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犯罪中止包括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的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两种。

关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各国有无罪说、不罚说和折中说之分,目前各国立法多采取对中止犯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做法。

我国刑法对中止犯采取必减免主义。刑法第24条第2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根据这一规定,对于中止犯,只要其犯罪行为没有实际造成损害结果,则定其罪而免其刑。如果其犯罪行为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的,则应当减轻处罚。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对犯罪中止行为的肯定和鼓励。

二、犯罪中止认定要注意什么

1、在进行了犯罪准备,而后放弃了着手实行的,应当认定为中止犯。例如,甲某准备了毒药杀害其夫,因为害怕而没有敢下毒,后来放弃杀人念头,把毒药扔掉。因为尚未着手就自动放弃犯罪,属于在预备过程的中止。

2、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在进行了犯罪准备,没有着手实行的情况下,因为情况有变,主动撤退,但未放弃犯罪意图的,不是中止。例如甲乙二人预谋盗窃某银行,在白天“踩点”之后,晚上前来行动。发现银行有很多人在加班,不便下手,便撤走打算改日再来行窃。这属于犯罪撤退,不是犯罪中止。因为犯罪人遭遇到意志以外的原因,并未放弃犯罪意图。应当认定为犯罪预备。再例如,律考试题:甲某携匕首赴乙家杀乙途中,因肚子疼痛难忍而回家,属于犯罪撤退,成立预备犯。

3、即使客观上不能完成犯罪,但自认为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自动停止的,也是自动中止。例如甲某使用过期失效的农药(本人不知过期失效)投放到乙某杯中,意图杀乙。后改主意,在乙某喝水之前将杯中水倒掉。虽然因为农药已经失效,客观上不可能完成犯罪(杀害乙某),但甲某并不知道,在自认为能完成犯罪的情况下放弃犯罪的,可成立犯罪中止。

4、在客观上能够完成犯罪,但行为人自认为出现意志以外的原因,不能够完成犯罪的情况下,而撤离的,属于犯罪撤退,不成立犯罪中止。

结合《刑法》第24条中的规定,若是认定罪犯属于犯罪中止的情况,同时也没有造成什么损害的话,则往往就是对其免除处罚。而要是在犯罪中止之后仍旧造成了损害的,那么也是可以对罪犯减轻处罚的。要注意,这里即使是免除了处罚,也不代表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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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心理缺陷明显。未成年人正处于青春发育期,辨别是非能力差,抵抗不良影响的免疫力弱,遇事易冲动,做事不计后果,当满足不了膨胀的物欲或受到不良刺激时;当感情冲动时,未成年人都极易走上犯罪道路。个性压抑、逆反心理、闭锁心理和群体心理等个体心理因素中的不良成分,是导致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心魔”。
  调查发现,越轨未成年人对事情的看法与他人一致的程度远低于普遍学生,反映出较强的逆反心理。这种心理易使他们与公共道德规范和行为规则背离,在受人教唆和不良风气的影响下步入岐途。越轨未成年人在感到不愉快或委屈时,不向人倾诉的比例也较高,这种闭锁心理使他们与成人缺乏沟通,社会交往和感情寄托对象主要是同龄伙伴,一旦在班集体中没有相应的地位或不被接纳,就有可能到校外寻求满足这种需求,被社会不良人员拉拢入伙。另外,未成年人普遍有较强的群体心理,渴望关爱和认同,害怕被孤立。越轨未成年人之所以多数为双差生,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他们在学校、家庭中遭受歧视、漠视转而投向流氓团伙等特殊群体寻求心理平衡。这也是未成年人犯罪呈现出团伙化的原因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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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律意识淡薄。在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中,文化水平低,多半为初中、小学文化;道德观念差,法律意识淡薄,相当一部分是法盲,分不清违法犯罪行为的界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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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未成年人权益自我保护存在缺陷。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往往不了解自身的合法权益,也不知如何用合法的手段来维护,出现“以毒攻毒”,以身试法,即以非法手段维护权益而导致犯罪的现象。
几个月前,我和同学出去游玩,本来开心的旅途,结果后面发生的事有点不愉快。在我们走的过程中,一名男子持刀冲到我们面前,当他慢慢靠近我们准备动手的时候,突然停下转身跑了。对这种算是持刀犯罪中止吗,该如何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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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行为人明确认识到自己能够继续犯罪或实现犯罪结果;
其次,中止行为的实施是行为人自动作出的选择;再次,中止犯罪的决意必须是完全的、无条件的、彻底的,不是部分的、有条件的或暂时的。中止犯罪的主观原因,有的是惧怕受到刑罚的惩罚;有的是由于他人的劝说而改变了原来的犯罪意图;有的是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改变了自己的犯罪意图;有的则出于对被害人的怜悯,转而防止犯罪结果的出现。犯罪中止的主观原因,不影响犯罪中止的成立。
(二)行为人客观上实施了中止犯罪的行为。第
一,中止行为是停止犯罪的行为,是使正在进行的犯罪中断的行为。第
二,中止行为既可以作为的形式实施,也可以不作为的形式实施。第
三,中止行为以不发生犯罪结果为成立条件,但这种结果,是行为人主观追求的和行为所必然导致的结果。
(三)犯罪中止必须发生在犯罪过程中,而不能发生在犯罪过程之外。这里的犯罪过程,包括预备犯罪的过程、实行犯罪的过程与犯罪结果发生的过程。不在这些过程之内实施的行为,不属于犯罪中止行为。
(四)犯罪中止必须是有效地停止了犯罪行为或者有效地避免了危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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