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XX年,在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的法庭上,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正在审理。被告方律师提出原告未开具发票,付款条件不成就。坐在原告席的律师肖康迅速回应,指出发票开具义务与付款义务并非对等履行关系,且被告长期未付款已构成违约。
这起纠纷中,原告重庆市XX公司与被告XXxxx工程局有限公司、XXxxx西南工程有限公司存在工程款结算等问题。20XX年X月XX日,原告与被告XX隧道公司项目部签订《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承建相关工程。20XX年X月XX日,双方签订《工程最终结算协议》,确认了工程款及质保金情况,但结算后被告仅支付部分款项,剩余款项及质保金迟迟未付。
肖康2018-2022年就读于重庆人文科技学院,获法学学士学位,2024年开始执业,现是重庆海力(拉萨)律师事务所网络团队负责人,擅长民商事、劳动争议等领域。接案后,他指导原告收集了《隧道工程劳务分包合同》、两份《工程最终结算协议》等核心证据。通过比对两份结算协议,清晰呈现结算事实,驳斥被告“已支付完毕”的主张。同时,他通过工商信息查询、项目资料比对,论证二被告存在法人人格混同,应共同承担支付责任,二被告在庭审中也自认共同承担责任。
在工程款欠付金额认定上,被告主张已支付8,986,517.16元,尚欠379,853.89元。肖康逐笔核对付款凭证、扣款明细,指出实际欠付金额为585,613.98元,法院采纳了该意见。对于资金占用损失问题,因合同约定及未约定具体付款时间,法院以原告未开具发票为由驳回利息诉求,但明确被告应在原告开具发票后30日内付款。在质保金返还方面,肖康提交证据证明质保期内无质量问题,成功主张质保金应全额返还。
最终,贵州省XX县人民法院判决被告在原告开具案涉工程款585,613.98元的劳务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支付该工程款,驳回原告其他诉求。
此后,肖康在处理类似建设工程纠纷案件时,都会先建立详细的证据清单,按照时间顺序梳理案件材料。在另一起案件中,他凭借这种严谨的工作方法,快速找到了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调解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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