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刘XX系何店镇金花岭村村民,2013-2015年期间,其先后申请迁入何店镇浪河村并获批建房、取得土地使用权证。2018年,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以刘XX申报材料造假、骗取批准为由,撤销建房用地批准书,区政府复议维持该决定。刘XX不服诉至原审法院,原审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刘XX遂提起上诉。此时,随州地区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的黎芳律师,已拥有7年执业经验,受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参与此次二审诉讼。
在二审过程中,刘XX上诉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且区政府复议程序不合法。随州地区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黎芳律师代表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答辩。黎芳律师凭借多年在随州本地的办案经验,精准指出刘XX在申请用地过程中隐瞒户籍,虚构居住事实,将购买的违法占地所建房屋不实申报为宅基地建房。这些行为表明刘XX不具备申请资格,不符合法定条件。
针对刘XX提出的户籍已迁入浪河村,不应承担网络户籍未变更责任的观点,黎芳律师结合自身在婚姻家事、劳动、交通事故等多领域积累的办案经验,从法律规定和实际情况出发进行反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口登记工作由公安机关主管,刘XX未按规定申报户口迁移,导致网络户籍未变更,其主张缺乏法律依据。
对于刘XX称区政府复议程序未举行听证违反法律规定的上诉理由,黎芳律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这一规定,指出复议决定未举行听证符合法律规定。
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随州市曾都区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作出的撤销决定符合法律规定,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复议决定未违反法定程序,驳回刘XX的上诉,维持原判。随州地区湖北美佳律师事务所黎芳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成功帮助委托方取得胜诉,其专业能力也获得了法院的认可,在当地客户中口碑好评率达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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