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9年12月,XX央企在湖南长沙的子公司XX实业发展公司与XX海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位于海口市364.22平方米的商业楼以480770元转让。XX海公司付款后,因未协助过户,于2010年6月起诉,法院判决支持其全部诉求。判决生效进入执行,XX实业发展公司新负责人评估房屋价值远高于售价,意识到国有资产流失。此时,当事人委托了湖南长沙刘小林律师,刘小林律师自2007年起在湖南淡远律师事务所执业。
刘小林律师有着丰富的企业法务经验,曾担任多家金融机构及国有大中型企业常年法律顾问。面对此案,他深知时间紧迫,立即向强制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凭借其在企业运营法律事务中的经验,他清晰地阐述了执行异议的理由,为案件争取到了宝贵的时间,延缓了执行程序的推进,避免国有资产进一步受损。
同时,刘小林律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学系,法学理论知识扎实。他依据专业知识,向海口市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他指出原判决存在适用法律错误,原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存在XX实业发展公司原负责人与XX海公司实控人陈XX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的情形,合同应属无效。他以深厚的法学功底和丰富的诉讼经验,撰写了有理有据的抗诉申请书。
在检察院审查过程中,刘小林律师凭借其多年处理各类民商事纠纷的经验,与检察官进行了充分沟通。他从事实和法律角度,详细分析了案件情况,成功说服检方以“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提出抗诉。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后,撤销原审判决,发回原一审法院重审。
最终,原一审法院重审后支持了刘小林律师主张合同无效的观点,为被告XX实业发展公司挽回国有资产损失305万余元。刘小林律师办理的民商事成功案例入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指导案例,还入选2022年12月30日司法部发布的3篇律师诉讼成功案例之一。湖南省律师协会官方微信公众号曾对其报送的案例进行报导,案例全文也刊登在《湖南律师》刊物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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