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背景
2021年9月5日,曾XX进入广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承建的工地做批灰工作。双方没签书面劳动合同,不过XX公司给曾XX参加了建筑行业工伤保险。9月13日,曾XX工作时从铁架摔落,右跟骨粉碎性骨折,后被认定为工伤,劳动功能障碍等级为拾级,停工留薪期到2021年12月12日。因工伤待遇和劳动关系的事儿协商不成,曾XX先申请了劳动仲裁,又不服仲裁结果起诉到一审法院,要求XX公司支付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费、停工留薪期工资、护理费、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一审法院支持了曾XX关于停工留薪期工资差额、停工留薪期护理费、病假工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诉求。XX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金额共计101184.97元。
核心争议点及法院认定
争议点一: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是否该支付?
法院查明:曾XX出院医嘱载明需全休2个月、右下肢石膏固定等,XX公司未举证证明已为曾XX提供护理。
双方主张:XX公司主张曾XX未提供护理医嘱或护理期鉴定报告,其脚部受伤不代表生活不能自理,且后期住院系治疗自身疾病,相关护理与工伤无关,不应支付停工留薪期护理费15714元。曾XX则认为自己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XX公司应支付护理费。
法院认定:根据《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生活不能自理需护理的,用人单位未派人护理的应支付护理费。结合曾XX的出院医嘱、病案资料以及XX公司未举证已提供护理的事实,一审法院参照当地护理人员工资指导价位认定护理费15714元并无不当,所以支持曾XX的主张。
争议点二: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是否该支付?
法院查明:有工伤认定决定书、XX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唐XX关于工资发放及考勤的陈述等证据,XX公司未提交与唐XX系承包关系的证据。双方确认曾XX工资标准为320元/天。
双方主张:XX公司主张双方并非劳动关系,曾XX系唐XX聘请,XX公司仅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即便存在劳动关系,因曾XX工作不满一个月即受伤,双方缺乏签订合同的客观条件,且工伤后无劳动所得,不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曾XX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XX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
法院认定:工伤认定决定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等证据可佐证XX公司与曾XX存在劳动关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XX公司未在用工一个月内签订合同,应支付二倍工资差额。一审法院以双方确认的320元/天为标准核算月工资9600元,并据此计算二倍工资差额85470.97元合理有据,所以支持曾XX的主张。
判决结果
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19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XX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这意味着劳动者曾XX保住了一审判决支持的全部核心权益,顺利获得停工留薪期护理费、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共计101184.97元的款项。
法律建议
这个案子看下来,有几点普通人也能记住。劳动者入职时,一定要和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发生工伤后,要及时收集保存好相关证据,像病历、诊断证明、工资记录等,以便后续维权。用人单位也别想着逃避责任,签订劳动合同是法定义务,不签可能要承担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后果。遇到工伤,该承担的护理责任也不能推脱。
结尾
这起劳动争议二审案件,劳动者曾XX成功保住了10万余元的权益,彰显了法律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代理这个案子的,是北京市盈科(中山)律师事务所的邓泳怡律师。邓泳怡律师深耕法律实务领域十四年,执业以来处理各类案件100余起。在这起案件中,她精准把控二审争议焦点,全面梳理核心证据链条,专业运用法律规则,高效应对二审庭审。正是这些实战积累,让她在本案中一眼看出了“护理费支付条件”“劳动关系认定”“二倍工资差额合法性”等问题的关键所在,成功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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