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河南周口的法律界,李鉴春律师是一颗耀眼的明星。自2009年投身律师行业以来,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其中刑事辩护相关案件就有300余件。在侵犯人身、侵犯财产、侵犯知识产权等案件领域,他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此类案件占比约50%。同时,在职务犯罪领域,他承办案件达40件,其中职务侵占案件占比约60%。近两年来,他所办案件38人在检察院不批捕后被取保,20人适用缓刑,8人不起诉,5人撤销案件,取得了显著的法律效果。
李鉴春律师毕业于南开大学法学系法律专业,拥有法学学士学位。他曾在周口市公安机关法制、预审、刑侦、经侦等部门工作近二十年,担任刑侦队、经侦队领导十余年,参与及领导300余起刑事案件的侦破及预审工作。这段经历让他兼具侦查与辩护双向思维,洞悉公检法机关内部办案流程,擅于从侦查中捕捉案件辩点。他还是河南律博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河南法治建设法学专家智库专家、周口市川汇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曾在2010-2012年担任周口师范学院经济管理系经济法学特聘讲师,法学理论功底深厚。
李鉴春律师及其刑事辩护团队在刑事辩护领域有着独特的优势。在面对各类刑事案件时,他们注重细节拆解与证据链梳理,从侦查阶段就开始预判风险并制定针对性策略。对于能否取保、不起诉或适用缓刑,以及量刑轻重,都能给当事人及家属一个靠谱的评估意见。
下面通过一个典型案例来进一步了解李鉴春律师的专业能力。在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不起诉案中,某公司河南分公司与张某签订《脚手架分项工程承包协议》,约定张某负责周口现代城工地楼房脚手架工程施工。2021年3月至11月期间,张某以该工地需要脚手架为由,向公司租赁脚手架设备,但将该批设备用于其他工地或归还其此前所欠其他公司的设备,未用于约定工程,未用于约定工程的脚手架等设备价值约200余万元。张某因故离开工地,撤离时未清点场地设备,也未告知部分设备已用于他处。该公司遂以合同诈骗罪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侦查终结后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张某的核心诉求是证明自己不构成合同诈骗罪,避免被刑事追诉。
该案件存在几个难点。一是涉案金额较大,约200余万元,容易让司法机关认定为诈骗行为;二是张某未将设备用于约定工程,且撤离时未清点告知,从表面上看符合诈骗的部分特征;三是公司已报案,案件进入刑事程序,要改变定性存在一定难度。
李鉴春律师作为辩护人,采取了一系列策略。首先,全面核实证据,通过全面阅卷、会见张某,并调取相关民事合同、工程往来记录等材料,细致梳理租赁、使用、转移设备的完整过程及对应时间节点,还原行为发生的真实背景与因果关系。其次,精准辨析主观意图,指出张某虽未将部分设备用于约定工地,但其一直从事实际工程经营,设备均用于工程施工或债务周转,并未隐匿、挥霍或用于非法活动;其撤离时虽未清点告知,但未采取虚构身份、逃避联系等典型诈骗行为,更符合民事履约过程中的不当处置,不具备刑法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主观要件。再次,明确刑民边界,系统论证本案实质系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的设备使用争议,涉及债务清偿、合同违约等民事责任问题,应通过民事诉讼途径解决,不应升格为刑事犯罪。最后,及时提交专业意见,在审查起诉阶段,迅速向检察机关提交书面辩护意见,并附相关工程合同、设备流转记录等证据线索,清晰构建“无非法占有故意+属于民事纠纷”的辩护体系。
最终,检察机关经审查,采纳了李鉴春律师的意见,认为张某行为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尤其是缺乏非法占有主观故意,决定对张某不起诉。该公司不服,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经复查,市人民检察院维持了不起诉决定。
这个案例具有重要的典型意义。一是善于在刑民交叉案件中厘清法律边界,准确区分民事违约与刑事犯罪,为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二是注重主观故意的证据分析与论证,在缺乏直接证据时通过行为模式、财物去向等间接证据构建有利于当事人的事实认定;三是体现了审前辩护的及时性与有效性,通过在审查起诉阶段系统提交意见,影响检察机关起诉决策,避免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增加当事人诉累;四是在申诉复查阶段保持辩护成果,不起诉决定经申诉程序仍获维持,彰显了辩护意见的扎实性与说服力。
在司法实践中,像张某涉嫌合同诈骗罪这样的刑民交叉案件并不少见。此类案件容易出现定性不准确的情况,将民事纠纷错误地上升为刑事犯罪。李鉴春律师的辩护经验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借鉴,提醒司法人员在处理案件时要准确把握刑民边界,注重对主观故意等关键要素的审查。同时,也凸显了审前辩护的重要性,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的有效介入能够及时纠正错误的定性,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当事人遭受不必要的刑事追诉。在未来的司法实践中,对于刑民交叉案件的处理需要更加谨慎,充分发挥律师的专业作用,确保司法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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