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昆明的道路上,一起看似普通的交通事故,却因为“驶离”与“逃逸”的争议,让受害者家属陷入了赔偿的困境。2019年11月29日中午,彭X驾驶货车行驶至昆明市官渡区XX附近道路时,车辆右后外轮与路边行人裴X刮擦并碾压,导致裴X受伤。然而,事故发生后彭X驾车驶离了现场。这一“驶离”行为,成为了后续赔偿纠纷的关键争议点。
裴X受伤后被紧急送往医院,经过47天的救治,最终还是因伤重不治身亡。其家属在悲痛之余,还要面对与保险公司和肇事司机彭X的赔偿协商。由于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案件被诉至法院。
在这样复杂且充满争议的案件面前,满林强律师登场了。满林强律师自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丰富的法律实践经验。他是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的专职律师、高级权益合伙人,同时也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还是昆明某交警大队特邀调解员以及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工伤类重大案件负责人。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000件,尤其在工伤(工亡)领域深耕多年,成功办理相关案件600余件,对工伤不予认定案件更是有着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处理经验。此外,他在道路交通事故等领域也颇有建树,代理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近百余件,处理各类疑难、复杂的交通事故案件经验丰富,获赔率在98%以上。
满林强律师接手案件后,首先聚焦于“驶离”与“逃逸”的问题。他深知这一问题的认定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商业三者险是否免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有着严格的条件。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是“为逃避法律追究”,且逃逸行为的主体是事故车辆的驾驶人,主观上是故意行为,目的是逃避法律追究。
在本案中,满林强律师通过深入调查和分析,考虑到事故发生地的现场环境因素,以及事发后彭X将车停至事故发生地不远的地方,认为彭X在事故发生后并不知道其撞到死者裴X,其主观上并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意思表示,不应当认定为逃逸。同时,满林强律师还指出,被告保险公司并未依据《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十八条第二款在内的相关责任免除条款向投保人履行《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公司负有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法定明确说明义务的举证责任,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法律效力。而在本案中,被告保险公司未向投保人提供书面保险合同,更未对保险合同中所涉及的免责条款向投保人进行明确告知,只是简单出具了保险单,且未举证证明其履行了说明义务,所以免责条款对被告彭X不产生法律效力,不能免除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所应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
除了“驶离”与“逃逸”的问题,案件还涉及死者死亡赔偿金能否参照城镇标准计算以及保险公司抗辩死者医疗费有部分是自身疾病的主张是否有依据的问题。满林强律师指导原告提交了死者生前在城镇居住的证明,该证明由死者居住地派出所出具,证明效力极高。最终,法院采信了该证明,认可了死者死亡赔偿金的计算标准。对于保险公司关于医疗费有部分系死者自身疾病的主张,满林强律师依据《人损司法解释》指出,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并无证据证实其观点。
经过满林强律师的不懈努力,2020年9月22日,法院作出判决,被告XX公司XXXX支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567961.52元,被告彭X赔偿原告各项损失673735.24元,共计124万余元。
满林强律师始终秉持着“法律是工具,利益最大化是目的”的执业理念。在这个案件中,他凭借扎实的专业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对法律的深刻理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最大的利益。他用实际行动践行着自己的执业理念,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也让法律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彰显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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