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微信记录锁定材质约定
被上诉人A与上诉人B存在长期加工承揽合作关系,年初B向A定制某材,双方微信磋商后签订采购合同。合同履行中,A告知B某材质无食品级报告,某质材质可出具,B未反对,A三次邮寄某质材质样品并发送检验报告,B接收且未提异议,A按某质材质加工交付,B签收付款。此后B称某材使用产生碎屑致下游索赔,起诉要求A退货款26004元并赔偿损失65.3万元等,A反诉要求B支付二次补发货款82740元。这其中,双方微信沟通中关于材质的约定细节,成为案件关键。
梳理记录还原事实
赵治国律师接受A委托后,提取双方自某年某月至某月的完整微信聊天记录。从聊天记录中可知,A明确告知“某某没有食品级报告,某质的可以”,B要求“要食品级的”,A回复“是食品级的”;A三次邮寄某质材质样品,B均接收;A发送某质食品级检验报告,B未提异议。律师将这些关键内容逐一向法庭展示,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B对某质材质的认可。这一细致的梳理工作,为后续的抗辩奠定了坚实基础。
多方面展开抗辩
首先,律师指出B在声称发现问题后,仍于某年某月某日全额支付合同款项且备注“某质板100%尾款”,该行为与事后主张“材质错误”矛盾。同时,双方以往交易中多次出现合同约定“某某某材”但实际使用某质材质且B未提异议的情况,已形成交易习惯。其次,依据民法典第774条,律师强调B作为定作人,接收样品及成品时仅检验外观、尺寸,未对材质测试或提异议,应自行承担选材不当风险。再者,B对外赔偿65.3万元所依据的赔偿协议系其与案外人自行签订,某材产生碎屑原因多样,B未能证明完全归因于某质材质。最后,A反诉要求B支付二次补发货款,律师在庭审中主张A出于合作及道义,主动免除该笔货款作为补偿。
庭审发挥关键作用
庭审中,律师将上述准备的证据和观点充分展示。针对B的主张,律师的抗辩有理有据。对于微信记录形成的证据链,让法庭清晰了解双方关于材质的真实约定;B的付款行为矛盾以及交易习惯的阐述,进一步削弱了B的诉求;对定作人验收义务和选材风险责任的论证,明确了责任归属;对损失因果关系的反驳,使B的赔偿请求缺乏依据;A的善意让步也得到法庭认可。这一系列操作,让法庭全面了解案件事实和双方责任。
胜诉结果彰显细节价值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B的全部诉讼请求,驳回A的全部反诉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赵治国律师通过对微信聊天记录这一细节的深入挖掘和运用,成功锁定定作人对材质的确认事实,击破定作人选材风险转嫁,结合多方面的抗辩策略,最终帮助承揽方赢得诉讼,维护了承揽方在定制加工合同中的合法权益,明确了定作人验收义务及选材风险的责任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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