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从2018年开始执业至今,卢扬超处理过多起合同纠纷案件。这次遇到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就颇具挑战性。原告许某在201x年10月通过转租方式承租了被告何某位于佛山市某区的厂房,面积约1650平方米,许某用该厂房经营塑料颗粒加工业务,还注册成立了公司。然而,这个厂房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2020年3月,当地村级工业园升级改造,厂房被纳入征收范围,政府委托评估机构对搬迁损失进行评估。许某在2021年4月完成搬迁后,与房东何某就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展开了长期协商,但一直未能达成一致。何某已经与政府签订了《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并领取了包括设备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等在内的补偿款,却拒绝向实际使用人许某支付其应得的部分。许某的核心诉求就是要回自己应得的拆迁补偿款。
这个案件存在诸多办案难点。首先,厂房没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这导致案涉租赁合同无效,许某作为次承租人的权益认定存在困难。其次,何某拒不提供评估报告,使得许某难以确定具体的补偿项目和金额。
卢扬超接手案件后,采取了一系列破局思路。他先梳理租赁关系与权利主体,厘清许某作为次承租人及实际使用人的法律地位,并取得其公司出具的《债权转让书》,明确由许某主张全部补偿权益。接着,他成功申请法院向杏坛村改办公室调取《厂房搬迁补偿协议》及《资产评估报告》,锁定了补偿项目和金额依据。然后,结合评估报告、宗地图及双方确认的租用面积(1248.29平方米),逐项论证许某对设备搬迁费、生产生活资料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及停产停业损失的合法权利。最后,针对何某提出的“重复计算”“面积不符”“补偿归属房东”等主张,援引评估明细和村改政策予以驳斥,并强调公平原则下实际使用人的合理权益。
最终,法院认定案涉租赁合同因厂房无规划许可而无效,但认可许某作为实际使用人有权获得相应补偿。判决被告何某向许某支付可搬迁机器设备补偿费18,205元、其他生产生活资产搬迁补偿57,000元、临时安置补偿费51,397.94元、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47,357.32元,合计支持金额173,960.26元(原诉请332,605元),诉讼费用由双方按比例分担。
律师价值
在这个案件中,卢扬超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在确权定性方面,尽管合同无效,但他通过事实租赁关系和实际投入,成功确立了原告的补偿请求权基础。在证据攻坚上,主动申请法院调取政府补偿文件,破解了被告拒不提供评估报告的僵局。在精准计算方面,结合测绘数据与政策标准,科学核定租用面积及补偿比例,避免了简单按合同面积主张导致的败诉风险。在平衡说理上,在合同无效的背景下,以“公平原则”和“剩余租期比例”说服法院支持部分安置与停业损失,最大化维护了客户利益。
实践意义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无规划许可厂房的租赁合同纠纷,法院通常会认定合同无效。但对于实际使用人的合法权益,法院会依据公平原则进行判定。在涉及拆迁补偿款分配问题时,实际使用人若能证明自己的实际投入和损失,仍有可能获得相应的补偿。
结尾
回到中提出的困惑,通过这个案例可以看到,即使厂房租赁合同无效,次承租人作为实际使用人,在有充分证据和合理主张的情况下,依然能够争取到应得的拆迁补偿款。卢扬超在案件处理中展现出专业、严谨、灵活的优势,为当事人解决了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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