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告是11名劳动者中的两人,他们追讨工资等,11名劳动者共计工资、经济补偿金50多万元。在执行公司无果后,追讨金额较大的两人率先起诉股东,要求两名股东各自在未缴纳出资(注册资本600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委托我们的股东,在其中一个案件(原告郭X)一审时缺席了,但庭前提交了答辩状,还提供了306万元转到公司公帐的银行流水,表明这306万元出资早已缴纳给公司。可一审法院因为银行流水打印、复印的问题,306万元看起来像308万元,而且交易明细清单里306万元转账没体现备注内容。同时,原告提交的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最近年度报告显示被告股东均是认缴,就判决股东败诉了。
股东找到我们上诉,我们让股东打印银行交易明细清单中306万元的单笔转账回执,这个回执“”及“备注”栏中都有“实缴投资款”的内容,然后和上诉状一起提交给了法院。之后,我们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虽然距转账缴纳出资日期已过3年6个月,但好在银行配合完成了。赶在二审开庭前,我们把验资报告也提交给了法院。
另一个原告李X起诉的案件,一审在20XX年X月XX日开庭,我们当庭提交了转账回执及验资报告。庭审中,对方要求法官庭后开具律师调查令查询306万元转账后的公司公帐明细,法官只允许查询转账日期后的一年明细。
郭X二审案件在20XX年X月XX日开庭,我们向法官解释,如果上诉人(股东)有抽逃出资的情况,会计师事务所就不会、不敢出具验资报告。实际上,会计师事务所也要求我们提供了公司公帐完整的银行流水清单,查看是否有抽逃情况,不过验资报告书里没有是否抽逃出资的认定内容。这样一来,法官就不再纠结对方律师提出的审查股东抽逃出资的问题。
结果,没等李X一审案件律师查询到1年期的公司公帐明细,郭X二审案件就改判股东胜诉了,判决书认定股东有实缴出资,对对方提出的抽逃出资问题也没再提及。后来,1年期的公司公帐明细里也没有直接的公司公帐转出给股东款项的记录。
直到20XX年XX月XX日,李X案件一审才判决,股东同样胜诉。判决书说抽逃出资证据不足,核心是公司公帐有大额转出给案外人,但没证据证明案外人是股东的代收款人。
至此,就出资问题,股东不用再面对可能的另外9个(余下9名劳动者)诉讼案件,也不用承担5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了。要知道,一开始公司和另一个股东都是彻底“躺X”的状态,股东面临着巨大的赔偿风险。这个案子能赢,关键在于找到了能证明股东实缴出资的转账回执和出具了验资报告,有力地反驳了一审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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