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4年4月18日,厦门某生物技术公司以张XX“2022年至2023年度废品售卖未按合同约定价格执行致少卖9.65万元”以及“废品保管不当致持续被盗”为由,依据《奖惩制度》解除与他的劳动合同。张XX不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后双方又诉至厦门市XX区人民法院。王俊杰律师作为张XX的代理律师,凭借集美大学法学专业的知识沉淀,在案件中展现出专业的代理能力。
公司主张的“损失”缺乏客观标准与证据支持。王俊杰律师通过梳理报价单、审核流程等证据,指出《再生资源利用合作协议》约定的“当日回收市场价”未明确参考标准,公司自行援引的第三方网站价格为终端价,与初端价格差异大,不能作为损失计算依据。而且2024年多家案外公司的报价显示,公司此前执行的固废出售价格在市场价格区间内,并无明显不合理。同时,张XX仅为经办人员,所填报的变卖单据均经部门经理和财务审核签字,他对价格无决定权,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关于废品被盗,张XX已及时报告并采取临时措施,公司自身管理存在漏洞,未能证明损失情况。最终,法院认定公司解除行为违法。
在赔偿金计算基数方面,王俊杰律师论证年终奖属劳动报酬应计入赔偿金基数。经核算,张XX的月平均工资应为14033.67元,工作年限5年,赔偿金为14033.67元×5年×2=140336.7元。另外,双方签订的《保密及竞业禁止协议》有效,张XX离职后自行缴纳社保、领取失业金,已初步证明履行义务,公司未提供反证。虽公司在仲裁阶段通知无需履行,但仍应支付三个月的补偿金。经核算,补偿金为18384.11元。最终判决公司支付张XX违法解除赔偿金及竞业限制补偿合计158720.81元,驳回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另一起厦门某物业公司劳动争议案中,2024年,员工黄XX未履行与员工林XX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工作职责,导致公司被林XX申请仲裁,最终公司支付赔偿款31800元。公司依据《劳动合同》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中“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10000元(含)以上可解除劳动合同”的规定,于2024年8月30日解除与黄XX的劳动关系。黄XX不服申请仲裁。
王俊杰律师作为公司代理律师,精准锁定黄XX工作失职与公司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运用《劳动合同》约定及《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明确条款,论证解除行为的合法性。通过梳理年休假记录、年终奖制度规定,全面阻断员工各项索赔请求。仲裁委经审理认定,公司解除合法,年终奖不属法定支付义务,黄XX年休假已休完,最终驳回黄XX全部仲裁请求。
王俊杰律师自2023年执业以来,承办案件百余件,专注劳动、工伤领域。作为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等,他在劳动争议处理方面有着丰富实战经验。这两起案件不仅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重要的是厘清了劳动规则。用人单位以“重大损失”为由解雇员工,必须对损失的存在、金额及因果关系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劳动者签署竞业限制协议后,即使公司未明确要求履行,只要遵守了义务,就有权主张补偿。同时,完善的人事管理制度、规范的证据留存、合法的程序履行,是企业防范用工风险、应对劳动争议的核心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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