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李建鹏律师是太原理工大学法学硕士,曾任职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公诉部门。在检察工作期间,他积累了丰富的刑事司法实践经验,参与办理多起在省域范围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大案、要案。2018年,他从山西省人民检察院离职后加入北京德和衡(太原)律师事务所,转型为专职律师,现任律所合伙人、刑事辩护委员会主任。执业以来,他专注刑事辩护,尤其擅长职务犯罪与经济类犯罪案件,累计承办案件逾300件,其中刑事辩护类200余件。
在M某涉嫌敲诈勒索罪、非法经营罪一案中,原审法院以敲诈勒索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万元,甲某另犯非法经营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十五万元。甲某不服提出上诉并委托李建鹏律师担任二审辩护人。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围绕案件核心争议点展开深入分析。他指出,甲某与乙某系受聘于国有事业单位报社的工作人员,利用采访报道、舆论监督等职务便利,以相关单位存在问题为要挟索要钱款,该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而非敲诈勒索罪。同时,部分合同款应从非法经营数额中核减,部分款项无证据证实也应核减,乙某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二审庭审中,李建鹏律师结合在案证据及法律适用充分论证。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他的部分意见,将甲某敲诈勒索罪改判为受贿罪,数罪并罚后总体刑期从十三年六个月降至九年。
另一起王某某串通投标罪案件中,甲某私下联系12家建筑公司拟围标,乙某支付39万元让甲退出投标。公诉机关认为甲、乙构成串通投标罪。李建鹏律师接受委托后,提出串通投标的前提不成立,甲无实际投标行为、无危害后果、无贿赂威胁等非法手段等辩护意见。庭审中他重点指出公诉机关未能证明甲与中标公司之间存在关联及甲的行为造成具体实际损失。法院最终采纳了部分辩护意见,甲虽构成串通投标罪,但仅被判处10万元罚金,有效限制了罪责范围。
还有付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付某个人非吸资金达2000余万元。李建鹏律师从非吸资金的性质、非吸金额与非法获利数额不匹配涉嫌空挂等角度介入辩护,并及时向检察机关提交不予批捕意见,最终检察机关采纳意见,作出不予批捕决定,公安机关为付某办理了取保。
李建鹏律师凭借其在检察机关的工作经历和转型律师后的丰富实践,兼具公诉人与辩护律师的双重视角,在证据审查、法律适用争议分析方面具有独特优势。他始终秉持“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专业立身,精益求精”的执业理念,以精细化辩护为专业特色,为当事人提供高质量的法律服务,在山西刑事辩护领域不断书写着精彩的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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