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案件基本事实
李X是一名大学文化的农民,还是中共党员。张X翻看丈夫李X手机,发现他与杜X(杨X之妻)有微信聊天和转账记录,便告知了杨X。杨X和李X为此在电话里争吵,并约在某县某街道某门协商。在某天凌晨,杨X、王X等人与李X、李X、付X等人在某门桥上先是发生口头纠纷,随后演变成肢体冲突。期间,李X驾车先缓慢行驶,突然加速朝东北方向拐弯对杨X等人进行撞击,又调转方向朝西北方向撞去,导致王X被压至车底,杨X、王X等人受伤。经鉴定,杨X损伤构成轻伤二级,王X损伤构成轻伤一级。案发后,李X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到派出所投案。
双方诉求和各自理由
李X上诉称,自己驾车是要接走李X,并非撞人,而且是杨X先挑事,自己不应承担主要责任,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改判。其辩护人对李X犯聚众斗殴罪不持异议,但认为原判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事实不清,李X犯罪情节一般,主观恶性较小,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可从轻或减轻处罚,请求在两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内判处刑罚。开封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则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判决定性准确,李X上诉理由不成立,建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院查明的事实细节
侦查阶段,李X供述自己和杨X约定在某门说事,还纠集李X等人帮忙打架,后来双方起了冲突,张X让人把车开来想拉走李X,李X却驾车突然撞击杨X等人。现场监控视频、多名证人证言及同案犯供述等证据也表明,在劝架过程中,张X让人把车开来拉李X,李X却驾车朝对方人员撞去,撞到人后还调转方向再撞,致使王X被压在车底。不过,在卷没有证据证明李X和李X就李X驾车冲撞对方人员的行为存在共谋或意思联络,且李X驾车冲撞事发突然。
法院的认定逻辑
关于是否认定李X持械聚众斗殴,综合全案证据,无法认定李X存在持械的共同犯罪故意,所以采纳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李X不构成持械斗殴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对于是否认定李X为主犯,由于本案前因是李X引发,他又纠集人员积极参与聚众斗殴,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所以认定他为主犯,其称不应承担主要责任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另外,李X有自首情节且当庭自愿认罪,一审法院已对这些情节予以认定。
最终判决结果
法院认为李X纠集他人并积极参与斗殴,致二人轻伤,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判认定李X具有持械聚众斗殴情节不当,导致量刑有误,依法予以纠正。最终撤销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判处李X有期徒刑若干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这起案件由河南誉齐临(海口)律师事务所的刘振宇律师代理。
法律建议
从这起案件可以看出,在面对纠纷时,一定要保持冷静,避免冲动行事。如果发生冲突,不要采取极端行为,否则可能会触犯法律。同时,一旦涉及犯罪,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可以从轻处罚的。在处理纠纷过程中,要注意保留相关证据,以便在后续可能出现的法律程序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结尾
这起聚众斗殴案二审大幅缩减刑期,充分体现了法律的公正和严谨。刘振宇律师毕业于长春师范大学法学专业,专业科班出身让她拥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执业以来,她始终恪守“全力以赴为当事人谋求合法权益”的执业理念。执业至今,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150件,其中成功办理人身损害赔偿相关案件30余件,在交通事故纠纷处理方面尤为专精。正是多年的积累和丰富的办案经验,让她在这起案件中精准地抓住了关键突破口,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更合理的判决结果。这就是这起案子的最终结果,也是专业价值的最好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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