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正式作出的一份不起诉决定(东检未刑不诉〔2024〕53号),让一个少年的命运发生了巨大转变。这个少年叫杨X,曾因持械聚众斗殴被刑事拘留,谁能想到他最后竟能被不起诉,犯罪记录还被依法封存,不影响今后的学习和生活。这其中究竟发生了什么?
时间回到2023年12月,未成年杨X因朋友间的矛盾,与他人相约持械聚众斗殴。斗殴中,杨X一方的一名参与者被对方砍至轻伤二级。案发后,杨X于2023年12月31日被东阳市公安局以涉嫌聚众斗殴罪刑事拘留。
很多人可能觉得,杨X这事儿基本就定了,肯定要被判刑。毕竟持械聚众斗殴是很严重的犯罪行为。但其实这里面有很多普通人容易忽略的点。比如,杨X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他是因“朋友义气”被动参与的,而且在斗殴中并非首要分子,作用较小,自己也受了伤,案发后还表现出强烈的悔意。但这些情况,如果没有专业的人去挖掘,很容易被忽视。
就在杨X家属焦头烂额的时候,他们找到了浙江百工律师事务所的张英律师。张英律师执业证号为13307201911097347,有着7年专职律师执业经验,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500件。张英律师接手案件后,就像一个解谜人,开始寻找被忽略的关键点。
接受委托当日,张英律师就前往看守所会见杨X,全面了解案发经过、他在斗殴中的具体行为、动机及认罪态度。通过了解,张英律师发现了杨X的这些特殊情况。于是,律师迅速向公安机关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书》,重点强调杨X的未成年人身份、无社会危险性、有固定住所及监护人、愿配合调查。2024年1月30日,公安机关采纳了律师的意见,对杨X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案件移送东阳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张英律师第一时间阅卷,并多次与检察官沟通。她提出杨X符合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定条件。依据《刑事诉讼法》第282条,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聚众斗殴罪属第六章),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且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本案杨X无前科,系初犯、偶犯,斗殴中未直接致伤他人,认罪认罚,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完全符合条件。
同时,张英律师协助申请对杨X进行社会调查,结果表明其家庭监护条件良好,平时表现尚可,具备有效帮教条件。律师还主动联系杨X所在社区、学校,制定了一套六个月的帮教方案(包括定期法治教育、公益劳动、心理辅导等),并书面提交检察院。另外,张英律师多次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沟通,耐心释法说理,促成杨X家属代为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最终被害人出具书面谅解书。
2024年4月25日,东阳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对杨X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为六个月。
附条件不起诉并不意味着案件终结。考验期内,张英律师持续监督、指导杨X遵守各项规定:按时报告活动情况、不得重新违法犯罪、接受矫治教育等。她每月与杨X及其法定代理人通电话,提醒注意事项,并及时向检察院提交书面表现报告。最终,杨X在考验期内无任何违规违纪行为。
2024年10月,考验期满后,东阳市人民检察院经考察认为,杨X在考验期内没有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84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依据同条第二款,正式作出不起诉决定。
张英律师在这个案件中,凭借自己深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办案经验,从案件的各个方面入手,找到了关键的突破点。她精准把握法律规定,为杨X争取到了取保候审和附条件不起诉的机会。在考验期内,又持续跟踪,确保杨X顺利度过。执业7年来,张英律师承办了500余件案件,其中刑事辩护案件就有180余件,对于这类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她有着自己独特的处理方式和丰富的经验,能够在复杂的案件中找到对当事人最有利的因素,最大程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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