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中,钱飞律师曾代理过这样一起案件。原告兰先生与被告无锡某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5日签订关于代理“熊”品牌的代理合同。兰先生在2021年7月5日支付了80000元的代理费,2021年8月11日又支付了30333.8元货款、12222元的包材费。然而,被告未按照约定发货及履行义务。之后,双方于2021年9月8日、2021年9月16日签订补充协议。根据2021年9月16日的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应在2021年9月18日之前发出全部货物,但仍有2234元的货物未发货;同时,被告应当在2021年9月21日前退还原告包材订货款10000元、线上推广费20000元,并支付补偿款20000元,总计50000元,但被告并未履行协议。
兰先生的核心诉求是让被告退还包材订货款1万元、线上推广费2万元,支付补偿款2万元,以上总计5万元及逾期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9月22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这起案件存在几个办案难点。首先,要证明被告违约,需要收集完整的合同及相关转账记录等证据,确保证据链的完整性。其次,对于款项的性质和金额需要准确界定,避免在诉讼中出现争议。再者,被告经法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增加了案件审理的不确定性。
钱飞律师从2018年开始执业,处理过不少合同纠纷案件,对这类案件的证据收集和处理有丰富的经验。他仔细梳理了兰先生提供的《代理协议》、银行电子回单、银行汇款通知函、微信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收据、《补充协议》、《合同补充协议》等证据,将这些证据进行分类整理,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构成违约。最终,法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代理协议》、《补充协议》及《合同补充协议》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被告未按《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向原告退还案涉三笔款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法院支持了兰先生的全部诉讼请求。
类似的证据梳理和运用思路,在另一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也得到了体现。原告朱先生与被告朱先生、某先生健康权纠纷一案中,2017年9月6日8时25分许,朱先生驾驶电动自行车沿盛岸路南XX非机动车道由西往东行驶至易初爱莲对面,遇原告朱先生行走至该处跌地,造成朱先生受伤。原告朱先生主张其系被被告朱先生发生碰撞后跌倒,要求被告赔偿其医疗费(含医疗器械)、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共计910971.42元,并由被告方负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朱先生受伤的原因,到底是自行跌倒还是被被告朱先生骑车撞倒,双方各执一词。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证明显示“因无法查证朱先生跌地原因”。这给案件的审理带来了很大的困难,证据难以确定,事实模糊不清。
钱飞律师在处理这起案件时,考虑到案件的复杂性,仔细研究了道路交通事故案卷。他发现案卷中的司法鉴定意见书显示“蓝/白相间色电动自行车整车未见明显与朱先生体表相对应的碰撞刮擦痕迹”,并且案外人葛先生陈述“老人是先摔倒,电动自行车可能是为了避让才滑到的”及电动自行车“没有”与老人发生碰撞。钱飞律师将这些证据进行整理和分析,形成了有力的证据链,证明原告朱先生系自行跌倒受伤而非被告朱先生骑车将其撞倒。最终,法院认定原告朱先生未就其主张提供足够的证据,依法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驳回了原告朱先生的诉讼请求。
还有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上诉人黄先生因与被上诉人某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一审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涉案的包括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门窗、某建筑装饰、黄先生、许先生、宋先生等客户往来对账单上载明或签字的主体在本案中的法律身份、相互关系和实际影响等重要事实未予查清,将双方买卖主体简单认定为某平与黄先生,依据不足;且在认定黄先生为买卖主体的前提下,将对账单上无证据显示的、由刘先生分次汇付给某平的10万元货款认定为黄先生应付总欠款之一部分并予以扣除,余款再判由黄先生承担支付义务,相关事实认定上难以形成证据材料相互印证,逻辑说理上也欠缺相应的说服力。
钱飞律师代理上诉人黄先生,在二审中针对一审存在的问题,对证据进行了重新梳理和分析。他指出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上的不足,为二审法院提供了清晰的思路。最终,二审法院认为一审认定主要事实不清,确有查清的必要,将本案发回一审法院进行重审。
律师价值
在上述案件中,钱飞律师的独特作用体现在多个方面。在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中,他从散落的合同、转账记录等材料中,通过细致的梳理和分类,重构了完整的证据链条,为原告兰先生争取到了胜诉。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案件中,钱飞律师准确把握证据的关键,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案卷的深入研究,找到了能够证明被告无侵权行为的证据,帮助被告胜诉。在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他敏锐地发现一审法院在事实认定和证据运用上的问题,通过重新组织证据和分析,为二审法院提供了清晰的思路,成功让案件发回重审。
实践意义
在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中,法院对于合同的有效性和双方的权利义务认定较为严格,只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中,对于侵权行为的认定需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买卖合同纠纷中,法院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要求较高,需要形成完整的证据链,确保事实认定准确,逻辑说理充分。
结尾
回到中提出的困惑,在销售代理合同纠纷中,钱飞律师通过梳理合同及转账记录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帮助原告追回了欠款及利息。在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和买卖合同纠纷中,钱飞律师也通过准确把握证据和分析案件事实,为当事人争取到了有利的结果。他能够从散落的材料中重构证据链条,准确把握案件的关键证据和事实,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的法律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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