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XXXXXXXXX局与某实业公司分公司行政赔偿纠纷案的情况。这个案子由西安铁路运输法院和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原告是某实业公司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是化名王X,委托代理人是化名张X、刘X;被告是西安市XX区XXXXXXXXX局,法定代表人是化名骆X,委托代理人是化名张X、李X。
原告未经规划审批,在西安市XX区某小区内修建了钢构房屋,这建筑被认定为违法建筑。2017年8月17日,被告对案涉违法建筑实施了强制拆除,后来该强拆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原告觉得被告强拆过程中造成了其建筑内监控设备、各类建筑材料及工程款等损失,就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197610元。当时原告觉得自己损失惨重,一心希望能拿到足额赔偿,而被告则认为不应承担这么多赔偿责任,双方矛盾很大。
李超律师介入这个案子后,做了不少工作。他仔细研究了大量卷宗材料,多次与当事人沟通了解情况。在这个过程中,他详细梳理了案件的各个细节。
在辩护策略上,李超律师注意到原告在举证方面存在一些问题。比如原告主张的其他建筑材料损失,没有完成初步举证证明该部分材料在强拆时存放于建筑内,而且部分材料与违法建筑混同无法回收。基于这个关键情况,李超律师在法庭上提出原告部分索赔缺乏依据的观点。
李超律师从2016年11月开始执业,从业10余年来一直专注政府法律顾问、涉及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征地拆迁、国有建设用地出让等领域的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裁决等。他服务政府多家资源规划部门十余年,累积处理各类行政案件1000+。像田某某诉长安区政府等百余件诉讼案、孙某诉西安市国土资源局土地行政处罚案等他都参与过。
在这个案子里,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采纳了李超律师关于原告部分索赔缺乏依据的观点。最终,西安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审法院的行政赔偿判决,责令被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两个月内赔偿原告36636元。
对比一下,原告一开始要求赔偿197610元,一审获赔58326.8元,终审判决赔偿36636元。这个案子能有这样的结果,关键在于李超律师抓住了原告举证不足这个要点,从而为被告争取到了更合理的赔偿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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