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河北沧州,当事人(【原告A】)怀揣着农业种植的梦想,在2025年与另一方(【被告A】)签订了土地承包合同,租赁了数百亩土地用于农业种植,并在合同签订当日就按约定足额支付了承包金几万余元。然而,被告收取承包金后却未按合同约定交付土地,导致原告无法实际使用土地进行种植,合同目的无法实现。2026年1月,被告虽出具了欠条确认拖欠土地承包金,但直至原告委托律师提起诉讼时,这笔款项仍未偿还。原告为了追回拖欠的承包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找到了河北榆轩律师事务所的尹杰律师。
尹杰律师毕业于天津理工大学,自执业以来,累计承办案件已百余件,在刑事辩护、婚姻家庭等多个领域都有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处理复杂民商事纠纷,特别是合同案件方面,展现出优秀的综合能力。他秉持专业为本、客户至上的理念,以高效务实的办案风格和敏锐的法律洞察力为当事人服务。他还荣获了2024年度人民法院仲裁调解先进工作者的荣誉称号。
接受委托后,尹杰律师迅速展开工作。他快速梳理案件事实,精准界定这是一起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深入分析被告未交付土地、拖欠承包金的根本违约行为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他明确了原告的核心诉求,为后续的调解及诉讼工作指明了方向。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尹杰律师全程参与,充分发挥自己的专业优势和调解能力。他主动配合法院的调解工作,向被告清晰地阐述其违约行为的法律后果以及拒不还款的不利影响。他耐心地引导被告认识到自身的义务,积极促成双方达成公平合理的调解协议。在调解协议协商过程中,尹杰律师重点审核付款期限、款项金额及费用承担等核心条款,确保协议内容清晰、可履行,明确被告的一次性付款义务,最大限度保障原告的权益,避免后续产生新的纠纷。
同时,在整个案件办理期间,尹杰律师全程向原告反馈案件进展及调解情况,解答原告在诉讼过程中的疑问,告知原告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及履行注意事项,缓解了原告的心理顾虑,让原告在充分了解相关情况的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最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拖欠原告的土地承包金几万余元,定于指定日期前一次性偿还完毕;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并于同一期限前直接支付给原告。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尹杰律师成功为原告促成调解,确保原告全部拖欠承包金及相关费用能够顺利追回,圆满实现了原告的诉讼诉求,高效化解了双方纠纷。原告对尹杰律师的服务十分满意,称赞他专业又负责,让自己吃下了定心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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