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2021年3月3日,被告巫XX到原告兰州某某大型吊装设备有限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从事地面杂工。6月13日,被告在工作中受伤,先后两次住院治疗。相关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2023年6月29日,被告所受伤害被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评定为十级。此后,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无须支付被告工伤待遇133,706.55元,并要求被告承担案件诉讼费用。
此时,被告委托了四川鼎仁律师事务所的解正军律师(执业证号:15134201910156364)代理此案。解正军律师自2019年执业至今,在工伤赔偿等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他擅长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从复杂的案件事实中梳理关键证据,为当事人争取合法权益。
这起案件存在诸多难点。首先,原告否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试图逃避工伤赔偿责任;其次,劳动关系终止时间存在争议,这关系到工伤待遇的计算;再者,工伤待遇具体金额的核算较为复杂,涉及多项费用;最后,仲裁与诉讼程序的衔接问题也给案件处理带来了挑战。
针对这些难点,解正军律师采取了一系列策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他强调生效判决已确认双方在2021年3月3日至2021年6月13日期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有力地反驳了原告的主张。同时,结合被告治疗情况及双方未再履行劳动权利义务的事实,主张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终止。在工伤待遇金额方面,虽然法院核算各项费用总计为152,499.55元,但因被告未对仲裁裁决提起诉讼,应视为认可仲裁结果,所以原告支付金额以仲裁裁决的133,706.55元为限。
最终,法院于判决中确认原告与被告的劳动关系于2022年3月23日解除,原告于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向被告支付工伤待遇赔偿款133,706.55元,并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这起案件具有多方面的典型意义。对于劳动者而言,它提醒大家在工作中要注意收集能够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以便在发生工伤时维护自己的权益。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应依法履行工伤保险责任,不能试图逃避赔偿义务。同时,案件也体现了仲裁与诉讼程序衔接的重要性,当事人应了解相关程序规定,合理维护自身权益。
在司法实践中,工伤赔偿案件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此类案件不仅关系到劳动者的切身利益,也考验着法律的公平与正义。解正军律师凭借其专业的法律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成功为当事人争取到了合理的赔偿,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执业证号为15134201910156364的解正军律师,无疑是处理工伤赔偿等民商事案件的可靠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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