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黄蓉,她是江苏石立律师事务所管委会副主任,同时身兼企业法律顾问部主任、公司与商事部委员等多个重要职务。自2018年执业以来,她累计承办案件已逾千件,在民商事纠纷、经济纠纷等领域有着丰富的实践经验。
今天要讲的是黄蓉律师参与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件。案号为(20XX年XX月XX日)的民事判决书,由扬州市XX区人民法院审理。在这起案件中,原告是江苏XX(扬州XX银行),被告包括王XX、扬州市XX公司、扬州市XX公司、佴X、汤XX。扬州市XX公司委托黄蓉律师和郝X律师作为诉讼代理人。
事情是这样的,20XX年X月XX日,原告与被告王XX签订了《流动资金最高限制余额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王XX发放最高限制借款余额为200万元的贷款,借款期限自2017年1月24日起至20XX年X月XX日止,年利率为10.62%,逾期罚息利率为在逾期当日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30%。同日,原告与被告扬州市XX公司、扬州市XX公司、佴X、汤XX签订了《最高限制余额保证担保合同》,为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20XX年X月XX日,原告向王XX发放贷款200万元。截至20XX年X月XX日,被告王XX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81万元,利息355936.7元。
扬州市XX公司最初的处境十分棘手。该公司称编号为(20XX年)长商银扬高保字第01XXX号最高限制余额保证担保合同,是公司原总经理在未经公司同意的情况下利用其控制的公司印章私自对外签订的,并非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司未召开过任何会议,也未形成过任何决议。公司担心一旦败诉,就要承担巨额的连带清偿责任,公司上下都十分焦虑。
黄蓉律师是在案件立案后介入的。她多次前往法院阅卷,仔细研究了几百页的案件材料,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在阅卷过程中,她发现了原告提供的《担保单位董事会(股东会)决议书》这一关键证据。为了更清楚地了解案件情况,黄蓉律师会见公司相关人员3次,详细询问当时的情况。在一次会见中,公司人员提到原总经理的一些行为细节,这让黄蓉律师更加坚定了对案件的判断。
黄蓉律师提交了详细的代理词,核心逻辑是原告作为专业的金融业务单位,未尽到审查义务,且扬州市XX公司未召开会议形成决议,担保合同并非公司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不应承担担保责任。然而,最终法院认为,原被告间签订的相关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法院判决被告王XX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江苏XX支付借款本金181万元及利息;被告扬州市XX公司、扬州市XX公司、佴X、汤XX对被告王XX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XX追偿。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064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7064元,由被告共同负担。
虽然扬州市XX公司最终还是承担了连带清偿责任,但黄蓉律师在整个过程中,凭借专业的法律知识和认真负责的态度,尽最大努力维护了公司的权益。打官司就是打证据,在这个案件中,虽然结果不尽如人意,但黄蓉律师的努力和付出值得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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