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债权债务纠纷中,当债务人拒不履行还款义务且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时,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往往面临巨大威胁。这种情况不仅让债权人遭受经济损失,还可能导致他们陷入漫长的维权困境,甚至可能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影响债权人的生活质量、破坏市场的信用秩序等。
原告冯X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他与被告张X因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法院判决张X应偿还购房款及违约金共计24万余元。然而,裁定生效后,张X却未履行付款义务。冯X申请强制执行,可执行过程中,法院查明张X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于2024年5月7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时的冯X感到无比绝望,自己的辛苦钱似乎就要打水漂了。案件的难点在于,张X名下无财产,而其配偶陈X名下的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存在争议,且被告还拿出了《婚内协议》来抗辩。
就在冯X一筹莫展之际,他找到了湖北道博(襄阳)律师事务所的龚傲冬律师。龚傲冬律师从2021年开始执业至今,虽执业年限不算长,但执业至今累计承办案件已逾百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他深耕于民商事领域,专注建设工程、劳动工伤、交通事故、合同事务、债权债务、离婚纠纷六大核心领域。
接手案件后,龚傲冬律师凭借承办百余起案件的经验,敏锐地注意到本案的核心争议点在于债务人张X的配偶陈X名下的银行存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以及债权人是否有权请求法院对该财产进行分割以清偿债务。他围绕以下关键步骤展开工作:
首先,他对财产性质进行了深入分析。陈X名下63万余元存款形成于与张X多次结婚、离婚又复婚的复杂婚姻关系期间,但最后一次复婚(2017年7月18日)至离婚(2023年12月12日)期间,陈X存入多笔定期存款,依法应推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属于个人财产。曾经处理多起婚姻财产纠纷案件的经历让他知道,在这种复杂的婚姻关系中,财产的界定需要仔细审查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
其次,针对被告提出的《婚内协议》抗辩,龚傲冬律师一方面质疑协议的真实性,陈X提交的《婚内协议》落款时间为2017年7月18日,但其所用信纸与当庭答辩状一致,形成时间存疑;另一方面援引法律原理指出,夫妻内部财产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善意债权人。他凭借丰富的庭审经验,在法庭上逻辑清晰、抗辩有力,精准应对被告的抗辩。
最终,法院采纳了龚傲冬律师的意见,判决确认陈X名下银行账户存款中的48万余元为陈X与张X的共同财产,双方各享有50%份额(即各24万元)。该判决为原告后续申请强制执行该24万元额度(即张X的财产份额)扫清了障碍。
龚傲冬律师始终坚守“细行律己身、忠心尽己责”的执业理念,把每一起案件都当作精品打磨,精准把控案件细节,高效制定诉讼策略,全力为当事人争取最优裁判结果。在本案中,他用专业能力和负责态度,为冯X挽回了损失,也赢得了当事人的信赖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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