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这类案件,一旦处理不当,会给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和法律风险。企业可能会面临无端的债务追偿,资金被冻结,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受到严重干扰,甚至可能影响企业的信誉和市场形象。
在2025年,XX公司就遭遇了这样一场棘手的债权人代位权纠纷。纳公司以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为由,将XX公司诉至法院,同时列箐食品公司、箐集团公司、施X为第三人。纳公司主张自己向箐系主体享有到期债权约289.7万元,且箐食品公司对XX公司享有到期债权,但箐系主体怠于行使权利,损害了纳公司的利益,请求法院判令XX公司直接向其支付代位款项。
此前,纳公司曾以买卖合同纠纷起诉XX公司,要求支付剩余货款,一审、二审均败诉。此后,箐食品公司虽曾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并提起买卖合同诉讼,但最终撤诉,且XX公司已通过多种方式向箐食品公司清偿了全部债务,有《结清证明》为证。然而,纳公司仍提起了本案代位权诉讼。这让XX公司陷入了巨大的困境,公司的银行账户被冻结,正常的资金流转受到严重影响,企业上下一片焦虑,仿佛陷入了一个无法挣脱的泥潭。
在这绝望时刻,XX公司找到了冯从福律师。冯从福律师自2014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多年的执业经验。他毕业于厦门大学法学院,法学功底扎实。执业以来,深耕福建宁德,专注刑事辩护、合同纠纷、交通事故、房地产与建设工程纠纷等领域,办理案件超千余件,为当事人挽回经济损失超亿元。他还担任宁德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等多项社会职务,获得福建电视台《律师在现场》维权律师称号。
在接手案件后,冯从福律师凭借多年办理千余起案件的经验,迅速抓住了案件的关键。他首先精准运用证据规则,以“债务已清偿”为核心抗辩切断代位权链条。他收集并提交了《结清证明》、收款收据、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箐食品公司撤诉裁定等一整套证据,完整呈现了“债务发生—催收—清偿—确认结清”的全过程,让法院清晰地看到XX公司对箐食品公司的债务已经消灭,从根本上否定了代位权成立的基础。
同时,他以在先诉讼判决为依托,强化对“原告对第三人的债权不成立”的论证。积极引用(2025)闽0902民初38号及(2025)闽09民终16号判决中关于“纳公司与XX公司之间无真实买卖关系”“纳公司可另寻其他法律关系主张权利”等认定,指出纳公司虽经法院提示另案主张,却始终未能提供其与第三人之间存在合法、确定、到期债权的任何有效证据。
最终,一审法院经审理,全面采纳了冯从福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驳回纳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这一结果为XX公司避免了近290万元的潜在支付责任,同时因诉讼请求被驳回,财产保全的基础也已丧失,后续可依法申请解除保全措施,恢复公司正常资金流转。
冯从福律师始终秉持“敬律师之业、行仁义之德、事辛苦之力、明法律之公”的执业理念,用专业与责任为客户排忧解难,在这起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案件中,充分展现了他的专业能力和职业素养,为客户赢得了满意的结果,也为同类案件提供了典型的抗辩范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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