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在现实中并不少见,此类案件往往会给施工企业带来巨大的经济压力。工程款的拖欠不仅影响企业的资金周转,还可能导致企业无法按时支付员工工资、材料供应商货款等,进而影响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发展。更严重的是,长期的欠款纠纷可能使企业陷入财务困境,甚至面临破产的风险。
某建设工程公司(原告A)就遭遇了这样的困境。该公司与某村民委员会(被告C)签订了街巷道路硬化工程施工合同,约定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完成村内道路硬化工程,工程完工后15日内支付结算工程款。原告A按期完工并交付使用,然而被告C仅支付了部分工程款,剩余大额款项却一直拖欠。原告A多次催要,均无果而终。企业负责人心急如焚,一方面要应对供应商的催款,另一方面还要维持公司的日常运营,企业陷入了绝望的境地。而且,在催款过程中,被告C以各种理由推诿,使得案件处理难度极大。
就在企业一筹莫展之时,他们找到了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王宏亮律师。王宏亮律师自2013年投身法律行业,至今已有11年的执业年限。他是山西君略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同时担任长治市律师协会诉讼仲裁调解委员会副主任、长治市律师协会行业监督委员会委员、长治市民事法务专业委员会委员。执业至今,他累计承办案件已逾一千余件,具备深厚的实务积淀,尤其在刑事及民商事领域有着丰富的经验,已成功办理相关案件300余件。
接手案件后,王宏亮律师凭借多年办理民商事案件的经验,迅速开始了工作。他深知证据在这类案件中的重要性,于是快速锁定合同、工程结算表、发票、付款记录等关键证据,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直接锁定了欠款事实。庭审中,被告C以现任负责人对工程不知情、合同存在形式瑕疵、不认可利息与误工损失等理由抗辩,拒绝足额付款。曾经处理过多起合同纠纷案件的王宏亮律师,面对被告的无理抗辩,依法逐项驳斥。他指出案涉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原告A已实际履行施工义务,被告C也已支付部分工程款,合同合法有效;工程结算表经被告方时任负责人及工作人员签字确认,载明“验收结算”,结合建筑业统一发票,足以证明工程总价款;被告未提供任何相反证据否定欠款事实,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依据法律规定,拖欠工程款应支付相应利息。
王宏亮律师围绕欠款事实、证据效力、违约责任、利息计算等焦点问题充分举证、质证、辩论,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A的合法诉求。最终,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原告A已完成施工并交付使用,被告C未按约定支付剩余工程款构成违约。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工程结算表、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全部采信,认定欠款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判决被告C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A剩余工程款数十万元,并自起诉之日起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至实际清偿之日止;驳回原告其他不合理诉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C承担。
王宏亮律师始终恪守“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他以高度的责任心、扎实的专业功底与严谨务实的办案作风,为当事人提供了优质的法律服务。在2018至2021年,他被长治市律师协会评为“长治市优秀律师”,2025年还被评为长治市优秀工作者。此次案件的胜诉,不仅成功帮助施工企业追回了长期拖欠的款项,有效维护了建筑企业的合法权益,也为同类村居工程欠款纠纷提供了典型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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