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本案是否已过诉讼时效。本案中,双方对工程款的支付没有约定期限,根据相关规定,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被上诉人起诉时才开始计算,本案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说法,上诉人上诉理由不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及实体处分正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是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龙胜各族自治县XX公司、刘XX、申XX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的核心认定。
这份判决书背后,是唐蓝青律师凭借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为当事人全力维权的过程。唐蓝青律师自2016年开始执业,至今已有近10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的他,理论与实务兼备。此次案件中,唐蓝青律师接案后,初步判断案件的关键在于诉讼时效的认定。他深知,若不能准确把握法律适用,当事人可能会因诉讼时效问题丧失胜诉权。
在证据收集阶段,唐蓝青律师面临诸多难点。一方面,要收集能够证明双方未约定工程款给付期限的证据;另一方面,需查找相关法律规定和类似案例,为诉讼时效从起诉时起算提供有力支撑。他仔细查阅了双方的结算单、合同等资料,发现结算单上确实未约定工程款给付期限,这为后续的诉讼策略奠定了基础。
庭审中,争议焦点集中在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上。上诉人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工程交付之日即为工程款应当给付之日,被上诉人起诉已过诉讼时效。而唐蓝青律师则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本案属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诉讼时效应从被上诉人起诉时起算。他在辩论环节,清晰阐述法律依据,强调特殊法与普通法的适用原则,有力反驳了上诉人的观点。
最终,唐蓝青律师在法律适用的辩论环节成功扭转局面。法院采纳了他的观点,认定本案诉讼时效应从被上诉人起诉时开始计算,不存在超过诉讼时效的问题。唐蓝青律师凭借扎实的法律功底和严谨的逻辑思维,为当事人赢得了这场诉讼,展现了他在经济合同纠纷领域的专业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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